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北京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1、城市市容管理 城市的主要道路、排水、环卫、照明、桥涵、人防、电力、电讯等公共设施和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集贸市场、公共场所等,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城市人民政府也可以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2、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省经济特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城市整洁,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创造文明优美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经济特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经济特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3、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分片负责、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是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企业公共卫生应急管理制度
1、三十三)加快发展城乡医疗卫生事业。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推进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加强基层卫生人员培训,重点培养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乡村医生。实施城市社区居民健康保障工程,扶持欠发达地区建立健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2、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发生突发事件的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军队有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毗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3、河北省对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管理采取了动态应对策略。预案的制定和维护始终与实际情况紧密结合,确保其及时有效。一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式发生了变化,或者在实施过程中遇到新的问题,相关部门会立即进行相应的更新、修订和补充工作。
4、本书的创作旨在深入探讨和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的核心原则,强调全程管理和理论与实践的紧密结合。它特别关注政府在应急决策和技术支持中的关键作用,以中国特有的公共卫生体系和应急管理系统为背景,详细阐述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能力评估的方法和思路。
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按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责任人的责任要求确定如下:(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的行为;(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无蚊蝇孳生地;(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对本区域范围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督促单位和个人履行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义务。市和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本条例规定的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月22日,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新版《条例》立足城乡一体,将农村市容环境卫生纳入适用范围,更加注重精准施策,体现城市精细化管理要求。
上海市或许可以摆地摊的相关政策是即将在12月1号施行的《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上海的“地摊经济”可能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这一变化源于上海对相关政策进行了调整,尤其是《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通过。该条例不再坚持以往全面禁止摆摊经营的做法,而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避免采取极端的禁止措施。 新条例有望为上海的“摆地摊”活动划定特定区域,实现有序管理。
武汉市城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1、第三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全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直接管理长江、汉江武汉段水域的市容环境卫生,并可委托所属水上管理机构承担水域市容环境卫生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和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水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2、第六条 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对本条例规定的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卫生设施、景观灯光设施、户外广告设施等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3、鼓励具备相应资金、技术、人员、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兴办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企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应当经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审批。违反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项目的承揽单位,由有关管理部门或者责任单位采取招标、委托等方式确定。
4、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设市的城市。县城、镇、独立工矿区可参照本条例精神,制定适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任务是:保证在城市建设和管理中,美化市容,妥善处理废弃物,防止环境污染,创造文明整洁的生活环境,保护人民健康,促进国家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5、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重庆市城市水域垃圾管理规定
1、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水域垃圾管理,减少水体污染,根据《重庆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城市范围内水域(以下简称城市水域)垃圾的清扫、收集、打捞、运输和处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的城市是指市区、郊区、县(自治县、市)规划区和建制镇。
2、《办法》适用于生活垃圾分类质量监测工作,以及市、区县(含自治县及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下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生活垃圾分类质量监测工作的监督管理。市级监测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市政环卫监测中心具体实施。
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4、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水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5、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城市排水设施功能,适应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第三条 重庆市城市建设局是全市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6、《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要求,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并将我市的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4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