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20修正)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管理,提高内河船舶船员素质,保障内河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内河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的签发。
2、六)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成绩证明;(七)船员服务簿;(八)现持有的《适任证书》。”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内河船舶船员申请改变《适任证书》所载类别、职务资格的,应当向具有相应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提交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材料。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内河船舶船员素质,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内河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的签发。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内河船舶船员技术素质,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在内河船舶上担任本规则第八条规定职务的船员,应当持有《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
5、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以及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国适任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在交通运输部的领导下,对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我国沿海地区及海上治安秩序,加强沿海船舶的边防治安管理,促进沿海地区经济发展,保障船员和渔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领海海域内停泊、航行和从事生产作业的各类船舶。我国军用船舶、公务执法船舶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维护沿海边防治安秩序,保障出海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海域内停泊、航行和作业的各类船舶的边防治安管理。
沿海船舶治安管理条例 凡集体、个体所有的渔业船舶、运输船舶、农副业生产船舶,均须经其主管部门检验合格,领取全部有效船舶证件,并向驻地公安边防派出所登记船舶户口,领取《船舶户口簿》和《出海船民证》,方准出海生产、营运。无证件或证件不全者禁止出海。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维护沿海边防治安秩序,保障出海生产作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和海上生产安全,促进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海域内停泊、航行、作业的船舶及其生产作业人员。
第四条 凡在停泊点停泊的台湾渔船及随船人员,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五条 台湾渔船及船员在大陆沿岸停靠期间的边防治安管理工作由公安边防部门负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沿海治安管理,维护边防治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沿海各港口和在本省沿海从事海上捕捞、养殖、交通运输及其他作业的国营、集体、个体船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在国家层面,交通运输部作为船员培训工作的最高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和指导全国的船员培训工作。具体实施和监督工作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自身的职责,负责对船员培训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规定,培训机构需严格按照《船员培训许可证》内容进行操作,包括指定的培训项目、地点和规模,确保培训的合法性和规范性。船员需在获得许可证的机构接受培训,完成规定的培训项目。培训机构需按照交通运输部的船员培训大纲和水上安全、污染防治标准制定详细培训计划并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第三章详细规定了船员培训的许可制度。培训机构在开展船员培训前,必须按照本规则申请并取得特定的船员培训许可,以合法开展业务。培训机构包括依法成立的院校、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及船员培训主管部门不得直接举办或参与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第五章主要关注于对船员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首先,海事管理机构有责任建立健全严格的培训监督检查制度(第三十五条),确保培训机构严格遵守船员培训管理制度和安全防护规定,以保证培训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1、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船员管理,维护渔业船员合法权益,保障渔业船舶及船上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渔业船舶上工作的渔业船员的管理。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船员管理,维护渔业船员合法权益,保障渔业船舶及船上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渔业船舶上工作的渔业船员的管理。第三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3、威海市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法律依据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渔船的检验、登记以及进出渔港签证,渔船船员的考试、发证,渔船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以及渔港水域内渔船的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条例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