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班组管理细则(船舶日常管理规章制度)
发布时间:2024-07-22阅读次数:44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评审

七)建立安全体系管理平台,集奖罚款录入、千人违章率统计、事故统计等为一体, 实现安全工作信息共享,同时提高工作效率。 充分利用安全管理平台,建立安全管理工作数据库,对于基本的安全工作信息进行科学 统计汇总并分析,为日常安全管理、评比工作提供“定量”依据。 (八)全面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三年评审一次。为了贯彻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针,保证职业安全管理目标、指标的实现,行政部根据危险源辨识评价的结果,确定项目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目标指标,制定管理方案。职责 行政部负责制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目标、指标及修改、补充,并组织实施。

五)职业危害管理部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制定的职业危害防治的规定及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在企业负责人领导下组织建立、修订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参与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措施; 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措施计划和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应该是三年一次。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的新版《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将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由审批制修改为备案制。《通知》要求,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时清理与《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不一致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措施。

安全生产实现人身伤亡、重大火灾和重大交通事故“三为零”;千人负伤率小于3‰;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达标合格率100%;职业健康体检率100%;危险源辨识与风险控制率100%。

GB/T28001-2001(OHSAS18001:1999)标准是目前可用于第三方认证的唯一OHSMS标准,该标准为各类组织提供了结构化的运行机制,帮助组织改善安全生产管理,推动职业健康安全和持续改进。随着工业科技地不断进步,职工的安全健康问题越来越突出,全球安全生产事故持续增长。

公司文明单位创建与管理办法

1、创建文明单位,是推进公司“三个文明”建设不断发展的有效形式。为了在全公司广泛开展创建文明单位活动,加强和规范企业文明单位的建设管理,根据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印发《重庆市交通系统委级文明单位创建与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2、按照各级文明委的具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企业发展大局,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提高员工队伍素质;探索文明创建模式,加大文明创建力度;改善工作基础设施,提高服务质量;完善科学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注重 文化 建设,树立文明新风。

3、抓好环境建设。一方面要抓好环境卫生建设。作为文明单位要求在卫生环境建设上做到净、绿、亮、美,即:要有一个窗明几净、整洁清爽的工作环境;有一个温馨优美、自然和谐的服务环境。在抓好卫生的同时要营造一个温馨和谐的服务环境。另一方面要抓好舆论环境建设。

4、对进展不快的基层单位,限期整改,督促落实,要求各基层单位建立文明创建的档案。 健全约束机制。

5、在创建文明单位的活动中,局党组努力搞好领导班子建设,不断提高班子自身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局党组班子结合局本身实际,切实抓好党风、政风和行风建设,营造民主文明环境。切实履行市社会治安委员会成员单位的目标管理责任,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严格遵纪守法。

6、中心领导亲自带队督查,对窗口工作人员遵守规章制度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即时记入督查记录表,并按考核办法考核打分,月度考核结果以简报向窗口人员所在单位通报,形成中心与部门双向管理和监督的考核机制,提升精气神和执行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则

1、第一条 为加强对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的监督管理,防止灾害性事故发生,保障港口、船舶和人命财产的安全,促进运输生产,特制订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我国港口和水域从事危险货物装卸和运输的船舶及有关单位和人员。规则中所指危险货物包括贸易性军用危险物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强调了在管辖水域中的航行、停泊和作业要求。第六条指出,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遵循交通部及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水上交通和防治污染规定,接受海事机构的监督。第七条规定,船舶应选择安全的通航环境,同时注意其他船舶及港口设施安全,避免污染。

3、为了强化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监管,确保水上安全和环境保护,本规定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相关国际公约的法律法规制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规定,对于船舶的管理有明确要求。首先,根据水上安全和环保管理规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需建立和实施船舶安全营运及防污染管理体系(第十六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章着重于申报管理,要求船舶在进出港口或过境停留前,必须提前24小时通过直接或代理方式向海事管理机构进行申报,经批准后方可作业。国际航行船舶还需遵守《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