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船舶岸电管理须知(码头船舶岸电设施建设技术规范)
发布时间:2024-07-18阅读次数:44

码头岸电使用安全责任制是什么

第二十一条 港口经营人、岸电供电企业和水路运输经营者应明确划分岸电使用安全责任。鼓励港口经营人、岸电供电企业和水路运输经营者购买岸电安全责任相关保险。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负责船舶受电设施安装和船舶使用岸电情况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地方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地方人民政府出台资金补贴、电价优惠等扶持政策,支持码头岸电设施改造和船舶受电设施安装,鼓励船舶靠港使用岸电。

总之,船舶岸电系统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执行,可以帮助船舶在突发情况下保证电力供应,是船舶安全运营的重要措施。

港口船舶电量大于多少一般不用充电

1、港口船舶电量大于大于550Kw一般不用充电。船舶的一天耗电量一万吨耗电200到300kw,动力机舱有3台额定功率为800Kw发电机,航行正常使用1台2台备用,航行时一台发电机平均功率为550Kw,才能满足船舶航行各种马达及照明所需要的电量,因此港口船舶电量大于大于550Kw一般不用充电。

2、“长江三峡1”首航:充电一次续航百公里,据介绍,该游轮利用清洁水电充电,6个小时可充满,一次充电可续航100公里,“长江三峡1”首航:充电一次续航百公里。

3、一般是到港或锚地用车前一小时通知机舱换油备车。

船舶靠码头接岸电的规定

第十一条 具备受电设施的船舶(液货船除外),在沿海港口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靠泊超过3小时,在内河港口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靠泊超过2小时,且未使用有效替代措施的,应当使用岸电;船舶、码头岸电设施临时发生故障,或者恶劣气候、意外事故等紧急情况下无法使用岸电的除外。

”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码头岸电设施建设和检测,港口经营人、岸电供电企业向靠港船舶提供岸电服务以及水路运输经营者组织实施船舶受电设施安装等情况由市、县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该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岸电供电系统的安全性,防止电气事故发生,保护港口码头、船舶和人员的安全。港口管理单位需要建立和维护岸电供电系统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船舶遵守相关安全规定。船舶管理单位负责船舶岸电设备的安全管理,并指导操作人员正确使用设备。

当船舶停泊码头期间,有关规定不允许使用船舶自身带的发电系统,以免对岸边环境造成污染。而必须接入变频岸电电源进行供电,通常码头上使用的变频岸电电源仅为本码头供电所以岸电容量,一般为单台容量在3000KVA以下。

船舶己接岸电,对发应急发电机组影响如下。接岸电时岸电与船电的电流种类应一致。接岸电时岸电的额定频率、额定电压应与船电相一致。当岸电为三相四线制时,将岸电的中性线接在岸电箱上接船体的接线柱上。船体与岸电中性线相连后,接通岸电。

船舶岸电使用应急预案

1、船舶岸电系统应急预案的内容 紧急通知:在SSPS发生异常情况时,首先需要通过紧急通知方式告知船上人员,让他们做好准备。备用发电机:在靠岸期间,船上往往备有一台或多台备用发电机,这些备用发电机可以在需要时启动,以保证船上电力供应。

2、船舶应当按照船舶能耗数据收集管理的要求,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岸电使用情况,将岸电使用情况记录留船备查。第十九条 港口经营人、岸电供电企业和船舶应当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岸电使用过程中各类事故的应急处置流程,并定期进行演练,适时修订。

3、第十条 船舶应当使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燃油,燃油由有资质的检测部门进行检测。船舶不得超过排放标准向大气排放污染物,鼓励船舶使用低硫燃油和清洁能源。船舶靠泊配备岸电设施的码头,符合改用岸电条件的,应当关停燃油发电机,使用岸电。第十一条 船舶排放的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船舶噪声级规定。

4、第四十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旅客紧急救援疏散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并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备案。港口经营人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救援演练,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5、推动船舶污染防治。 深化船舶排放控制区和绿色港口建设,依法督促靠港船舶使用岸电,实现港口码头岸电设施“全覆盖”,岸电使用量同比增加 20% ;鼓励引导船舶加装尾气治理设施;依法淘汰老旧运输船舶,限制高排放船舶使用;鼓励公务和客运船舶使用清洁能源。(牵头单位:交通运输局) 加强油品储运销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