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港港区船舶垃圾接收处理管理规定
1、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港港区船舶垃圾接收处理的管理,防止船舶垃圾污染港区水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州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广州港港区内船舶垃圾的接收处理适用本规定。
2、一)制定责任区水域保洁制度,配置相应的保洁工具、设施。未制定保洁制度或未配置保洁工具、设施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罚款。(二)定期打捞责任区内的漂浮垃圾,保持责任区水域整洁。违者,按积聚垃圾每平方米处以100元罚款,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算。
3、第九条 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对城镇粪便、垃圾的无害化处理,或者采取其它措施,防止对水源的污染。第十条 市政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城市污水综合处理规划,改造排水沟渠和下水管网,建设污水综合处理厂,管好污水综合处理设施。第十一条 市港务管理部门负责收集、处理船舶油污和废弃物。
4、港务监督机关和航政机关则负责港区水域污染监控,对船舶污染实施监督和执法。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在规划中融入水资源合理开发,防止新污染,与环保部门合作保护水环境。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城镇粪便和垃圾的无害化处理,防止污染饮用水源。
防止船舶垃圾和沿岸固体废物污染长江水域管理规定
为确保长江水域免受船舶垃圾和沿岸固体废物的污染,管理规定在第三章专门针对沿岸固体废物污染提出了一系列严格的管控措施。首先,根据第十二条,沿岸严禁设立垃圾和工业固体废物的堆放场点,包括现有的,必须在限定时间内关闭。在关闭前,地方政府需积极寻找替代的垃圾处理设施,以确保废物得到妥善处理。
本规定定义了船舶垃圾和沿岸固体废物的范畴,包括船舶在日常运营中产生的生活废弃物、垫舱物料、扫舱物料以及船上其他固体废物,以及沿岸城市居民和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建筑施工废料及生产过程中的固体废物。
为确保长江水域免受船舶垃圾和沿岸固体废物的污染,保护这一重要水体的环境,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国际公约制定而成。
对于防止船舶垃圾污染长江水域,相关管理规定有明确要求。首先,第五条规定,总长度超过12米的船舶需在船上设置统一监制的告示牌,明确告知船员和旅客关于垃圾管理的必要性以及违规处罚。告示牌的设立旨在提升公众意识,确保遵守相关规定。
第五章 特别规定中,长江沿岸的港航监督部门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机构负有重要的职责。他们需确保港口船舶垃圾接收单位与城市环卫部门之间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过程中建立有效的协作机制,以及时且妥善地处理船舶垃圾,防止污染长江水域。在船舶日常操作中,第二十一条强调了清洁标准。
在管理长江水域的船舶垃圾和沿岸固体废物污染问题上,第十六条规定了港方、船舶垃圾接收单位和城市环卫单位的职责。他们必须确保到港船舶的垃圾得到及时、有效的接收、运输和处理。
重庆市城市水域垃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水域垃圾管理,减少水体污染,根据《重庆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城市范围内水域(以下简称城市水域)垃圾的清扫、收集、打捞、运输和处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的城市是指市区、郊区、县(自治县、市)规划区和建制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城市排水设施功能,适应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第三条 重庆市城市建设局是全市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十)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由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负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要求,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并将我市的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4类。
第十二条 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营造护堤护岸林,减轻堤防护岸冲刷,保护堤防护岸安全,防止岸坡水土流失,美化河道水域环境。第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做好城镇河道垃圾的清理,保持河道整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