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6修正)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维护水路运输经营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适用本规定。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维护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内水路运输安全,促进国内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以及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应当遵守本条例。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路运输管理,维护水路运输秩序,保障水路运输经营者、旅客和货主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路运输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路运输服务行为,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旅客、托运人、收货人、承运人及其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运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国内水路运输提供水路运输服务及相关业务的活动。
5、《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12月10日修正)第十三条: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向申请人颁发《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其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该班轮航线运营许可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2016修正)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港口设施保安工作,根据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SOLAS公约)、《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以下简称ISPS规则)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制定本规则。
2、第五十二条 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应当由专人担任。一人只能担任一个港口设施的港口设施保安主管。
3、第八十二条 未按规定取得有效《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且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港口设施,不得为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提供服务。对于违反前款规定,擅自为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提供服务的港口设施,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4、第二十条 对港口设施进行保安评估应当评估下列事项:(一)设施的保安状况;(二)设施的结构、布局情况;(三)对人员进行保护的安全体系;(四)保安工作程序;(五)无线电和电信系统,包括计算机系统和网络;(六)如被损害或者被用于非法窥测,会对人员、财产或者港口作业构成危险的其他区域。
内河小型船舶检验技术规则2016
1、内河小型船舶检验技术规则是指对内河小型船舶的设计、建造、修改、维修和管理等方面进行监管和检测的技术规则。规则主要内容包括船舶基本参数、结构安全、设施设备、电气系统和消防系统等方面,对船舶的安全运营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2、内河小型船舶检验技术规则如下:船舶结构检验。船舶结构检验是指对船体、船舱、船舶设备等进行检验,以确保船舶结构的完整性和稳定性。检验内容包括船体外观、船舶设备、船舱结构、船舶舵、船舶锚等。船舶机械检验。
3、内河小型船舶检验技术规则内河小型船舶检验技术规则是指对内河小型船舶进行检验的技术规则。内河小型船舶是指在内河水域内使用的各种船舶,包括客船、货船、渔船、游艇等。为了保障内河水域的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必须对内河小型船舶进行检验。
4、内河小型船舶检验结果 内河小型船舶检验结果主要包括合格、不合格、待整改等方面。对于合格的船舶,可以继续使用;对于不合格的船舶,必须进行整改;对于待整改的船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内河小型船舶检验技术规则是保障内河水域安全的重要措施,必须严格执行。
5、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检查有无经批准的图纸、技术文件,以及材料和配套产品有无船用产品证书;审查施工工艺;检查、测量及试验;签发检验证书及技术文件。
6、小艇:顾名思义就是小型船舶,定义来源于中国海事局(MSA)《沿海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或《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即在我国水域内,船长大于等于5m但小于20m的中国籍船舶。
...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2016修正)
本规定所称“应急处置”是指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船舶污染事故时,为控制、减轻、消除船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而采取的响应行动;“应急防备”是指为应急处置的有效开展而预先采取的相关准备工作。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本规定所称“应急处置”是指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船舶污染事故时,为控制、减轻、消除船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而采取的响应行动;“应急防备”是指为应急处置的有效开展而预先采取的相关准备工作。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 第十条 交通运输部应当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国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专项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船舶污染清除单位是指按照本规定取得相应资质并与船舶签订污染清除协议,为船舶提供污染事故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服务的单位。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2016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长江三峡水利枢纽通航安全,防治船舶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从事航行、停泊、作业以及与该区域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驾驶长江三峡水利枢纽二期通航和葛洲坝水利枢纽的通航管理,保障船舶安全、便捷、有序地通过两坝及三峡工程顺利施工,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 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工作坚持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专门机关管理与人民群众参与相结合、安全保卫与经济社会发展并重的原则。第五条 国家统一领导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工作。国务院公安、交通运输、水行政等部门和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三峡枢纽安全保卫有关工作。
2016年船舶一类大副如何划分
楼主你好!1类就是A类,也叫甲类,也就是无限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大副就是一类大副。
按船员职务和部门划分:甲板部:船长、大副、二副、三副、值班水手统称甲板部,船长、大副、二副、三副统称驾驶员 轮机部: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值班机工称轮机部,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统称轮机员。
二副是一个船舶高阶船员的职务 通常船舶的高阶船员分为 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二副,二管轮,三副,三管轮,这8个职务是船舶两个部门的高阶船员。
船上一般分甲板部和机舱部,当然还有厨师大台等服务部门,甲板部有大副、二副(second officer)、三副(third officer)、水手长和水手,机舱部有轮机长也叫老轨(chief engineer)老轨是机舱部的最高长官,二轨(second engineer),三轨( third engineer),四轨(fouth engineer),机匠长和机匠。
二副,职位仅次于船长、大副。在船长、大副的领导下履行航行和停泊所规定的值班职责,并主管驾驶设备。二副(second officer)在船长、大副的领导下履行航行和停泊所规定的值班职责,并主管驾驶设备。航线的规划和实施以及海图的改正通常也是二副完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