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农自用船舶管理规定(广西渔船补贴政策)
发布时间:2024-07-05阅读次数:80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规则

1、船舶、浮动设施应当保持适于安全航行、停泊或者从事有关活动的状态。船舶、浮动设施的配载和系固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

2、第十二条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格式按航行国际、国内沿海、国内内河航线船舶分为三种,其具体格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制定。第十三条 国际航行船舶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应用中文和英文两种文字填写;国内航行(包括沿海和内河)船舶的《船舶最低最安全配员证书》用中文填写。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六条 确定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应综合考虑船舶的种类、吨位、技术状况、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航区、航程、航行时间、通航环境和船员值班、休息制度等因素。第七条 船舶在航行期间,应配备不低于按本规则附录附录附录三所确定的船员构成及数量。

4、第十三条 在境外建造或者购买并交接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所辖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船舶买卖合同或者建造合同及交接文件、船舶技术和其他相关资料办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是为确保船舶的船员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而制定的规则。

艾家镇是如何推行1+3模式进行五小船舶安全管理的?

1、推行1+3模式:政府主导,海事、交通(港航)、船主三方协同,形成安全管理体系。

湖北省乡镇渡口渡船维修有没有补贴

湖北省乡镇渡口渡船维修有补贴。第一条为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湖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湖北省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按照2014年核定的襄阳市客渡船总功率1038千瓦,2019年,渡船年均每千瓦补助为:2019年渡船燃油补助资金总额89万元÷2014年核定的襄阳市客渡船总功率1038千瓦=8541元。

而实际上有的客渡船要么没按规定配备救生衣,要么把救生衣封闭锁定在一个铁箱子里或甲板下面的舱室里,还有渡口离船东加较近的渡船,船东为了防止乘客把救生衣及救生圈带走、或者避免救生衣及救生圈日晒雨淋等原因,往往把救生衣和救生圈丢放在船东的家里。

城市渡口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和交通办共同制定,而乡镇渡口的收费标准则由乡镇政府提出,县(区)级部门审核后,由物价管理部门批准,并对运营困难的乡镇渡口提供财政补贴(第十三条 渡口的收费标准由相应层级的政府和部门共同管理,并可能有财政支持。)。

经县级人民政府核定的义渡或渡运收入不足的渡口,渡口管理经费由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采取从农业税附加中拨款、集资和财政补贴等办法统筹解决。第十条 城市、乡村渡口管理经费用于渡口管理人员、渡工的工资、福利和奖励,办公和宣传费用,渡船维修更新、工属具添置和渡口基础设施建设等,不得挪作他用。

又从当地抽调水手6人,平时轮流或集中维修浮桥,每人每月工资白洋6元,对水手班长每月增加补贴6元。凡是过往商客、牲畜、木轮大车均收过渡费,采取以桥养桥政策。不足部分由县政府从公安经费中抽拨1468元归浮桥使用,另拨白洋428元,作为浮桥临时费用。

四川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拥有、使用或修造乡镇船舶的单位或个人以及管理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以下(不含县)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联户和大中型水库、湖泊管理单位从事客货运输船舶以及农牧业生产、防洪、散杂等船舶(以下简称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

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渡口管理部门、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加强对渡口、渡船的管理维护和对渡工的安全教育、技能培训及劳动保护等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所辖区域内的公益性渡口建设,渡船维修、更新和渡工补助等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四川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1994年5月15日公布已被2007年9月27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代替。

渡运水域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由渡口相关的人民政府协调处理,并征求相应的海事管理机构意见。严禁非法设置渡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9修正)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发展人工养殖,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一条 禁止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必须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指定的区域和时间内,按照限额捕捞。

3、为具体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依据该法第三十四条,本细则得以制定。在《渔业法》及本细则中,以下术语具有特定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边界以内,包括领海基线一侧的海域,以及江河、湖泊等内陆水域。

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五章专门规定了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措施,以确保海洋生态的可持续发展。第二十条强调,禁止使用电力和鱼鹰捕鱼,除非在特定水域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这旨在保护珍贵的渔业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