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国际船舶管理公司资质条件
1、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的经历;有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的人员;有与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2、五)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的经历; 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的人员; 有与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3、国际船舶业务还需要国内资质。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应当具备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有与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船舶,其中必须有中国籍船舶的条件,是需要国内资质。
申请国际船舶管理业务需要什么手续
1、一)申请书;(二)可行性分析报告;(三)合资或者合作协议;(四)投资者的企业商业登记文件或者身份证件;(五)符合交通运输部规定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齐备的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及意见转报交通运输部。
2、可行性分析报告、投资协议;申请人的企业商业登记文件(拟设立企业的,主要投资人的商业登记文件或者身份证明);船舶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和法定检验证书的副本或者复印件;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样本;符合交通部规定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
3、一)申请书;(二)可行性分析报告、投资协议;(三)申请人的企业商业登记文件(拟设立企业的,主要投资人的商业登记文件或者身份证明);(四)船舶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和法定检验证书的副本或者复印件;(五)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样本;(六)符合交通运输部规定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务申请人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务的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或者具有其他组织形式的资格。有符合船舶管理业务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和其他相关专业人员。
2、对。根据查询《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务的申请人应符合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人条件,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有与其申请管理的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等条件即可。
3、第五条,经营国际船舶运输需有中国籍船舶,船舶需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并配备提单、客票或多式联运单证,以及具备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认可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第六条,申请人需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并申请许可。审批过程将在30日内完成,获许可者将获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
4、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的经历;有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的人员;有与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企业如何办理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申请审批手续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应当通过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交通运输部提出申请。
《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申请书》(见附件2)《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申请书》(见附件3)《无船承运业务申请书》(见附件4)申请人向我部提出申请,应如实填写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同时抄报企业所在地或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在中国境内设立企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或者中国企业法人申请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申请人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提出申请,报送相关材料,并应同时将申请材料抄报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申请人持《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企业登记,向税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审核时,会考虑国家海运业政策和市场竞争状况。同时,同时申请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的,还需附带相关材料,由交通部一并审核。第七条,无船承运业务需向交通部办理提单登记并缴纳保证金,保证金用于保障业务运营和支付罚款。境内经营需设立企业法人,并在申请时附带保证金证明。
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需要什么文件
法律分析:就购买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文件:(一)购船发票或者船舶的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二)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三)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或者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件。
船舶注册登记需要的材料有: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材料;船舶技术资料;船舶正横、侧艏、正艉、烟囱等照片;共有船舶的,还应当提交船舶共有情况证明材料;船舶所有人是合资企业的,还应当提交合资企业出资额的证明材料等。
【法律依据】《船舶登记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交验足以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并提供有关船舶技术资料和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的正文、副本。
应当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但是,就建造中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仅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就自造自用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足以证明其所有权取得的文件。就因继承、赠与、依法拍卖以及法院判决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公务船舶的船名按照农业部的规定办理。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渔业船舶的船名由登记机关按照农业部的统一规定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