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边防治安管理,维护边境地区、沿海地区安全和稳定,促进对外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 》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3、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8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重点在国际执法合作、边境检查站设定、边界管理、界河船舶管理、出海船舶管理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和监督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开展行政管理和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5、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广东省水上交通违章处罚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省沿海、江河、湖泊、水库等通航水域航行、停泊及作业的船舶、设施、竹排、木排的经营者、所有者及有关人员,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者,除加强教育外,视其情节轻重,按本规定给予处罚。第三条 航政、港航(务)监督机构是本规定的执行机关。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港航监督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六条为保证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客观、公正进行,海事管理机构应按规定做好相关证据的保存工作。 第七条执行简易程序的事故调查应在接到各当事方递交的《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申请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经上级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
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的新《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沿海边防治安管理,维护沿海边防治安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管辖海域、沿海地区范围内的边防治安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沿海边防治安管理,维护沿海边防治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沿海港口和海域内停泊、航行和作业的各类船舶、运载工具、海上作业平台及其人员。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沿海港口、船舶边防治安管理,维护边防治安秩序,保障本省沿海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海南省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地方口岸、沿海地区及管辖海域的安全和边防管理秩序,保护和促进海南经济特区开发建设,根据国家边防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五章详细规定了不同情况下的法律责任。对于第二十六条,如船舶负责人未携带有效出海证件或持过期证件出海,对责任人罚款二百元或给予警告。若未按规定办理船舶证件变更或注销手续,同样面临处罚。未按规定办理边防签证也属违规,将面临类似罚款。
公务执法船舶以及特殊情况下的船舶,不在本规定的直接管辖范围内。对于国有航运企业的船舶以及外国籍船舶,其管理则需遵循国家的特定规章制度。值得注意的是,公安边防部门被赋予了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的主要职责,负责监督和执行相关管理措施,以保障所有涉海活动的正常进行和相关权益的保护。
谁有《河北省人民政府废止和宣布失效29件省政府规章目录》,省政府令...
1、河北省人民政府为深化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的进程,确保政府的立法更好地服务于全省的经济社会发展,严格遵循国务院关于规章清理工作的指导,对在2010年6月30日之前制定并仍然有效的29项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深入的审查。
2、河北省人民政府近日宣布废止和失效29件省政府规章,这些规章涵盖多个领域,包括植物检疫、水产资源管理、酒类监管、能源监测、外国记者采访管理等。以下是部分被废止或替代的规章列表:河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由于与新法律法规不符而被废止。
3、对下列规章宣布失效 (一)《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管理办法》(1993年4月4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发布,2008年3月2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修订)(二)《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办法》(1997年1月1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发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