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区海事律师咨询电话(上海海事局浦东海事局)
发布时间:2024-06-26阅读次数:54

上海市有几家人民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成立于1955年4月30日,坐落于上海市肇嘉浜路308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下辖第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海事法院、金融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法院以及16个区法院。

上海目前一共有三个中级人民法院,分别是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位于长宁区虹桥路1200号,下辖浦东、徐汇、闵行、长宁、松江、奉贤、金山等7个行政区域。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下辖第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等专门法院以及17个区、县法院。

上海浦东海事局春节放假时间安排

1、上海浦东海事局春节放假时间2月18日至24日放假。中华人民共和国浦东海事局成立于2013年7月,其前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海事处,上海外高桥海事处由1997年成立的上海港务监督局外高桥监督站于2000年更名而来。浦东海事局是上海海事局下属的执行航政管理的正处级分支机构。

2、初七上班。海事局上班办理业务时间和其他单位一样。春节过年后都是初七上班。海事局由于工作需要,节假日期间会有人值班,满足工作的必需,但是要办日常业务,需正式上班以后。

3、海南海事局春节放假时间1月21号。根据查询相关资料显示:海南海事局春节放假的时间一共有7天,从1月21号一直放到1月27号。

上海海事大学附近景点?

1、各个校区位置都很优越,湖光校区(校本部)位于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湖光岩世界地质公园东侧,海滨校区和霞光校区濒临大海,校园内绿树长青、鸟语花香,环境非常宜人,是莘莘学子求学成才的理想之地。

2、我自己觉得,区区200字怎么可能够说清楚上海海事大学附近的乐子场所啊!不过,我觉得可以为各位想出几个不错的地方,比如说嘉定老街和嘉定城隍庙,可以感受到传统上海的文化气息。

3、上海海事大学-灯塔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海港大道1550号海事大学临港校区院内,近古棕路。该灯塔矗立在东海之滨,是首座位于高校校园内的固定航标,同时也是上海海事大学的标志性建筑之一。灯塔为白色圆柱形,高335米,主要由塔基、塔身和灯笼组成。

请问上海海事大学(海运学院)的地理位置?

上海海事大学现有临港校区、港湾校区、民生路高恒大厦等3个校区。其中,临港校区是目前学校办学主体所在地,于2008年10月基本建成,校园占地面积133万余平方米,总建筑面积60万平方米;港湾校区是学校继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主要办学地。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明路1338号。上海海事大学是一所以航运、物流、海洋为特色,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法学、文学、理学和艺术学等学科门类的多科性大学。2008年,上海市人民政府与交通运输部签订协议,共建上海海事大学。上海理工大学港湾校区。地址:浦东大道2600号。

中国只有两所名字带海事的大学。大连海事大学,地址是大连市甘井子区凌海路1号。上海海事大学,地址是:上海市浦东新区海港大道1550号。

中国高等航海教育发轫于上海,1909年晚清邮传部上海高等实业学堂(南洋公学)船政科开创了我国高等航海教育的先河。1912年成立吴淞商船学校,1933年更名为吴淞商船专科学校。1959年交通部在沪组建上海海运学院。2004年经教育部批准更名为上海海事大学。

年晚清邮传部上海高等实业学堂(南洋公学)船政科开创了我国高等航海教育的先河。1912年成立吴淞商船学校,1933年更名为吴淞商船专科学校。1959年交通部在沪组建上海海运学院。 东明路校区位于浦东新区东明路1338号。

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是一所由上海市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认可,具有独立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专门培养高等海事技术技能型人才的普通高校。前身是国家交通部部属全日制成人高校,组建于 1978 年。 2000 年根据国务院决定划归上海市管理。学院隶属于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由集团所属中国远洋海运大学代管。

上海市一中院和二中院的辖区分别是哪些

上海市一中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辖区是:浦东、徐汇、闵行、长宁、松江、奉贤、金山等7个地区。下辖浦东法院、徐汇法院、闵行法院、长宁法院、松江法院、奉贤法院、金山法院等7个基层法院。

受理案件类型:上海一中院、二中院和三中院在受理案件类型上有所不同。一中院主要负责一审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和知识产权案件;二中院主要负责一审刑事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三中院主要负责一审行政案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案件。因此,它们的职责范围存在差异。

法律分析: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位于长宁区虹桥路1200号,下辖浦东、徐汇、闵行、长宁、松江、奉贤、金山等7个行政区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