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域的渡口渡船相关活动及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3、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设置和使用缆渡,不得影响他船航行;级人民政府在审批渡口的设置和撤销时应当充分考虑安全因素,明确渡运水域范围、渡运路线、渡运时段、渡口位置等主要内容。
山东省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生产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所辖海洋捕捞、浅海滩涂养殖的船舶、设施、人员以及进出本市沿海渔港和渔港水域的渔业船舶、设施及其所有者、经营者。
第一条 为加强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渔业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管辖范围内从事养殖、增殖和捕捞等海洋渔业生产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首先,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由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他们确保海洋渔业生产单位和个人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定。这些单位和个人需加强日常管理,确保渔业船舶的设备定期维修检查,所有安全设施保持完好齐全,以保障航行和作业安全。
渔政、渔港监督、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实施具体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经贸、公安、财政、交通、信息产业、工商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气象、海事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的相关工作。
在涉渔船舶监管方面,山东省将对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等开展摸底排查,并及时分类坚决去存量、遏增量。加强对拖改刺(围)、拖(围、刺)改钓渔船监管,规范渔船管理和渔业生产秩序。渔业安全生产的管理也是重要的一环。
无锡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航行、停泊和作业
无锡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船舶和浮动设施及其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航行和作业证书,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条件。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需严格安全管理,确保船舶和浮动设施的交通安全,不得雇用无适任证书的人员,并禁止违章指挥船员操作。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适用本规定。
青岛市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1、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生产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所辖海洋捕捞、浅海滩涂养殖的船舶、设施、人员以及进出本市沿海渔港和渔港水域的渔业船舶、设施及其所有者、经营者。
2、第一条 为加强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渔业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管辖范围内从事养殖、增殖和捕捞等海洋渔业生产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3、在青岛市的海洋渔业管理中,第六章专门关注安全生产。首先,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由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他们确保海洋渔业生产单位和个人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定。这些单位和个人需加强日常管理,确保渔业船舶的设备定期维修检查,所有安全设施保持完好齐全,以保障航行和作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