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管理相关制度(船舶管理制度概念)
发布时间:2024-06-20阅读次数:47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2021修正)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老旧运输船舶管理,优化水路运力结构,提高船舶技术水平,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从事水路运输的海船和河船。

2、《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21年6月23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根据交通运输部《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8号)各类船舶报废年限如下表。在回答该问题时,该规定已经过4次修订,最后一次修订时间为2021年8月11日。

4、根据《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的意见》、《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在集装箱船市场,船龄20年以上属于老旧船舶,船龄29年以上属于达到特检船龄的船舶。2019-2021年,我国沿海省际集装箱船平均船龄逐年增长,但整体保持在正常区间。

5、法律法规规章对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关政策措施,鼓励老旧船舶提前淘汰。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8)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督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新规定中列出了六项“禁止”行为,如运输剧毒化学品、隐瞒危险货物等,以及七项“不得”行为,如客船载客、运送不符合安全规范的货物等。船长作为关键角色,必须充分了解货物信息,加强自身和船员的培训,确保所有操作符合规定。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经过哪个部门批准根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和文书,并保持良好状态。

规则中所指危险货物包括贸易性军用危险物资。但船舶装运其它军用危险物资;仍按原有规定执行。第三条 港务监督(包括航政机关,下同)要加强对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的监督管理。有关船舶、单位和人员应接受港务监督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船舶引航活动,维护国家主权,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适应水上运输和港口生产的需要,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内河和港口从事船舶引航活动适用本规定。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引航机构应当落实引航安全主体责任,配备必要的设施、装备和人员,建立并实施引航安全管理体系。”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引航机构应当对引航员进行培训,并保障引航员的休息时间、职业健康、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一)散装液体化工危险品船舶、散装液化气船舶、核动力船舶和装载核燃料、核废料的船舶;(二)深圳港监规定的其它船舶,或由于航道、障碍物、水深、急流等特殊困难对港口和船舶安全构成威胁时,深圳港监临时要求的其它船舶。前款要求以外的其它中国籍船舶,可以申请引航。

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滚装船舶(以下简称“滚装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对滚装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3、为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污染,规范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为监督和核查船舶、船员及其相关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以及我国加入的区域性合作组织的规定,依法登轮实施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1、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2、第一条 为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污染,规范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滚装船舶(以下简称“滚装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4、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船舶和人员管理第四条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要求建立和实施相应的体系或者制度。

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三条 渔业船舶航行、作业、停泊,应当遵守号灯、号型等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渔业船舶从事涉外生产作业,应当遵守有关国际公约和我国与有关国家(地区)签订的渔业协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活动,维护渔业生产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渔业船舶捕捞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属地管理和监督体系,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海洋渔业船舶减船转产政策支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落实责任追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