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9)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对滚装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滚装船舶(以下简称“滚装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第一条 为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污染,规范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该办法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具体要求:首先,船舶的登记和管理。乡镇内所有的船舶都需要进行登记,并且需要按照规定向相关部门提交必要的资料和证明文件。此外,船舶的使用者和管理者也需要对其进行相应的管理和维护,确保船舶在良好状态下运行。其次,船舶的安全设施和防护措施。
停航船舶应根据停泊地的实际环境和船舶自身的安全需要,配备足够数量并具有熟练操作能力的值守船员,进行有效值守。任何时候,停航船舶配备的值守船员不得低于规定标准。遇有台风等恶劣天气或紧急情况时,停航船舶应按照正常营运时的最低配员要求配备值守船员。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18年7月20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8年9月15日起施行。
闭环管理是什么?
闭环管理的意思是指管理的封闭原理、综合闭环系统、管理控制、信息系统等原理形成的一种管理方法。依据闭环管理的原理所确定的闭环管理的程序是:确立控制标准;评定活动成效;纠正错误手段,消除偏离标准和计划的情况。闭环管理的原则 系统整体性。强调局部服从全局,确保企业经营总目标的实现;高质量。
闭环管理是综合闭环系统、管理的封闭原理、管理控制、信息系统等原理形成的一种管理方法。
闭环管理是指把全公司的供一产一销管理过程作为一个闭环系统,使系统和子系统内的管理构成连续封闭和回路且使系统活动维持在一个平衡点上,进而使矛盾和问题得到及时解决,决策、控制、反馈、再控制、再反馈。
云南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是一系列规定和制度,旨在加强对乡镇内使用的各类船舶的安全管理。该办法规定了船舶的登记、检验、安全设施等方面的具体要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是指针对乡镇内使用的各类船舶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制度。这些规定和制度旨在加强对乡镇内船舶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是我国专门规定渡运行业安全管理的法规,主要包括渡运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安全设备等方面的规定。《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于2012年发布,是我国专门规定渡运行业安全管理的法规。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域的渡口渡船相关活动及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宁波舟山港一线作业人员实行封闭管理
1、本报讯记者从宁波海港防疫专班办公室获悉,从8月6日起,宁波舟山港集团梅东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已抽调186名一线作业人员,作为外贸船舶登轮作业第一批专班人员,统一实施闭环管理。据统计,宁波舟山港大约有近2000名一线作业人员将在作业期间实行封闭管理。
2、提级高风险岗位人员管理、级监管仓园区疫情防控、提级货柜车司机管控措施。提级高风险岗位人员管理。一是扩大高风险岗位人员范围,实行封闭管理,二是对高风险岗位人员实施“N+7+7”封闭管控措施,三是进一步规范一线作业人员脱防护服。提级监管仓园区疫情防控。
3、宁波小区封闭通知2月4日晚10点51分,宁波发布《宁波实施疫情防控“十二条”措施》,通知各村(社区)实行封闭管理,所有市民不准不戴口罩出入公共场所。每个家庭(孤立家庭除外)每两天可以指派一名家庭成员外出采购生活用品。一是所有进城务工人员第一时间向所在单位、村(社区)报告。
4、第三十四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进行爆炸品、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氧化性物质、有机过氧化物、毒性物质、感染性物质、放射性物质、腐蚀性物质的港口作业,应当划定作业区域,明确责任人并实行封闭式管理。作业区域应当设置明显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和无关船舶停靠。
天津港防治船舶污染管理规定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本市环境,根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天津港海洋环境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天津港海洋环境,是指根据天津港口总体规划划定的水域环境和水域上空的大气环境。
2、天津市港航监督部门对天津港以外的市属地方港口区域内的船舶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港区水域的监视。天津渔政渔港监督部门对渔港水域内船舶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渔港水域的监视。市海洋行政管理部门对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和海洋倾废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3、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组织编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