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修理管理制度的修船施工的有关规定
1、-在修船工作中船长不允许随意追加变更和扩大原定工程项目。2修船工作中技术部主管工程师的职责;-在船舶修理过程中对工程项目的落实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工程进度的动态和修理费用支付的情况等方面负有管理和实施的责任。-配合、协助和指导船员在修船中的工作。
2、船舶修理级别的 划分及工作内容1坞修1船舶船体(包括护舷材)除锈油漆换锌板、锌块、描水尺、水字、打水线。2检查修理轴(尾轴)螺旋桨、导流管、舵,测量间隙留记录,必要时换新。3检查全船水堵及测深仪传感头,船体外板测厚,绘草图留记录。
3、第一条 为规范船舶修理和地方船舶建造市场秩序,保证船舶修理、建造质量,保障生产和海上人身安全,促进船舶修理、建造业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船舶修理和地方船舶建造的企业(不含渔业船舶的修理和建造),适用本条例。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舰艇修造业的管理,保障船舶修造质量及船舶安全适航,保护合法经营和正当竞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辖区内从事船舶设计、建造、修理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船舶修造业管理机构,适用本办法。国家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船舶维修管理的实施
由大管轮编制汇总,轮机长审定。救助机具的修理单由机工长制定,并提交大管轮或轮机长审定。4甲板、坞修(船体部分)部分由大副编制汇总。5船舶修理单经船长签字后,一式三份上报船队船管科审批。6航修,一般应利用航次在港停泊期间进行。
船舶管理系统中PMS维修保养计划具体实施:(1) 船公司主管机构应提前将月计划指令下达到船上。如船舶已安装计算机和PMS 管理系统,在船上可自动生成月保养计划,则可免除指令的下发。(2) 轮机长应按照公司指令及时完成要求的项目。
第三条 厦门市交通局是厦门市船舶修造业的主管部门,市船舶维修管理处依照本办法对船舶修造业实施行业管理。在厦门设立的国家、省船检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船舶检验法规负责对在厦门市的船舶实行安全技术监督和检验。船舶修造主管部门与船舶检验部门应互相配合,保证船舶检验工作的正常开展和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舰艇修造业的管理,保障船舶修造质量及船舶安全适航,保护合法经营和正当竞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辖区内从事船舶设计、建造、修理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船舶修造业管理机构,适用本办法。国家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在修船工作中船长不允许随意追加变更和扩大原定工程项目。2修船工作中技术部主管工程师的职责;-在船舶修理过程中对工程项目的落实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工程进度的动态和修理费用支付的情况等方面负有管理和实施的责任。-配合、协助和指导船员在修船中的工作。
广州市修造外轮和港澳台船舶船厂的口岸管理规定
1、第四条 广州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下称市口岸办)是口岸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实施本规定。第二章 修造外轮、港澳台船舶船厂的管理第五条 凡承接修造外轮或港澳台船舶的船厂,应向市口岸办提出书面申请,市口岸办依权限逐级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开业。
2、第六条 公安、海关、外经、外贸、航运、港务、铁路等有关部门应协同做好地方口岸的管理工作。第七条 地方口岸只允许经批准的车辆和国内船舶进出、停泊和装卸作业,不对外藉船舶开放。
3、凡集体、个体所有的渔业船舶、运输船舶、农副业生产船舶,均须经其主管部门检验合格,领取全部有效船舶证件,并向驻地公安边防派出所登记船舶户口,领取《船舶户口簿》和《出海船民证》,方准出海生产、营运。无证件或证件不全者禁止出海。
4、本规定所称有关作业活动,是指船舶装卸、过驳、清舱、洗舱、油料供受、修造、打捞、拆解、污染危害性货物装箱、充罐、污染清除以及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等活动。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工作。
大连市船舶修理和地方船舶建造管理条例(2020修正)
第一条 为规范船舶修理和地方船舶建造市场秩序,保证船舶修理、建造质量,保障生产和海上人身安全,促进船舶修理、建造业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船舶修理和地方船舶建造的企业(不含渔业船舶的修理和建造),适用本条例。
三)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机构或县(市)人民政府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部门”修改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对《大连市船舶修理和地方船舶建造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三条中的“市港口与口岸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修船过程中对出现的较大的技术问题或变更扩大工程项目应及时向技术部主管工程师提出说明和要求。-在修船工作中船长不允许随意追加变更和扩大原定工程项目。
当地的海事局或者船舶检验机构。船舶修理许可证通常由当地的海事局或者船舶检验机构颁发。在申请前,需要准备好相关资料,包括公司资质证明、船舶修理能力证明等。然后向当地的海事局或者船舶检验机构提交申请,并按照要求进行审核和评估。如果评估合格,就可以获得船舶修理许可证。
船舶修理管理制度的船舶坞修及小修修理规定
船舶修理级别的 划分及工作内容1坞修1船舶船体(包括护舷材)除锈油漆换锌板、锌块、描水尺、水字、打水线。2检查修理轴(尾轴)螺旋桨、导流管、舵,测量间隙留记录,必要时换新。3检查全船水堵及测深仪传感头,船体外板测厚,绘草图留记录。
船舶停航修理进厂前的准备:1船舶修理进厂前必须排除全船所有污油、污水,如需进坞或上台修理时还要做好船舶本身的调水准备工作。2对进厂、进坞或舱内须动用名火作业修理的船舶在进厂施工前,除备留所需燃油外应全部调出燃油。
修理单的编制1船舶应根据年度修船计划,救助待命情况,船级社检验的项目,机器设备的实际运转情况,及说明书规定的各种设备和部件检修要求等编制修理单(附表五)。2船舶修理单分为甲板、轮机、救助机具、电气和坞修五个部分。
第一条 为规范船舶修理和地方船舶建造市场秩序,保证船舶修理、建造质量,保障生产和海上人身安全,促进船舶修理、建造业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船舶修理和地方船舶建造的企业(不含渔业船舶的修理和建造),适用本条例。
大连市承修外国籍船舶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加强对承修外国籍船舶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及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凡在大连口岸管辖区域承修外国籍船舶(以下简称外轮)的有关事宜,均应执行本管理办法。
第九条 承修外国籍船舶的有关手续,按大政发[1990]105号文件精神,由大连市口岸委实施管理;修船企业在港区内明火作业,由各港务或港航监督机构管理;修理船舶的检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规定,分别由相应检验机构实施。
其他县(市)、区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船舶修造管理部门负责分管区域内航修企业和200总吨以下船舶厂修、建造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规划、环保、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外经贸等部门以及驻连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海事、边防检查机关和船舶检验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监督和管理。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维持港口和沿海水域的秩序,保证航行安全,防止水域污染,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和沿海水域航行的外国籍船舶(以下简称船舶)应遵守本规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有关法令、规章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