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加强船舶监督管理,保障船舶和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或在港内航行、作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籍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各港口的中国籍船舶,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船舶进出港口签证,但下列船舶可免办签证:(一)军用船舶、公安船舶;(二)体育运动船艇;(三)经县级以上港航监督机关批准免办签证的其他非营业性船舶。
第一条 为规范船舶签证行为,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国内航行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办理船舶签证,适用本规则。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舶、渔船、体育运动船舶。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渔港正常秩序,保障渔港设施、船舶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污染渔港水域环境,加强进出渔港船舶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船舶签证簿的格式、内容和船舶签证印章的样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规定。第二十二条 船舶签证簿由船舶或者其经营人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申请核发、换发、补发。船舶首次申领船舶签证簿以及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名称变更后申领新船舶签证簿的,应当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核发。
国际海运中的舱单知识你都懂了吗?
1、舱单就是船舶货物配舱信息,即船在港口装的货物柜子信息。一般船公司或代理在开船前24小时前向海关输入EDI(舱单)。
2、舱单上还列有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姓名,以及货物的标记号码,这些都是辨识货物和确认运输责任的重要依据。总的来说,舱单就像是船舶运载货物的官方证明,是国际海运中不可或缺的文件。
3、国际海运中的ENS CUT DATE指的是电子舱单截止提交日期。在国际海运中,船运公司通常要求货代或船东在船开前若干小时之前提交舱单数据,这就是所谓的ENS截止时间。
4、所有填写的内容,在单证都有要求,按要求逐项填写就好。
5、海运费,虽然在FOB中不包含,但由国外买方负担,因为FOB下买方负责找货代安排运输。 目的地本地费用,包括清关费、送货费等,由于FOB是离岸价,这些费用全部由买方支付。 此外,如舱单申报费、紧急燃油附加费等,通常也由买方承担。至于保险,FOB和C&F由买方投保,而CIF由卖方投保。
海运进口操作流程
1、正面回答海运进口操作流程:准备报关资料,填写报关手写草单,打印报关复核表,发送数据,收到数据回执,打印出报关单,订好报关单,现场递单申报,审单,征税,交税,税单核销,选择查验,放行,提取海关放行后的货物,结关。
2、进口单据:1:收货人向货代提供进口全套单据;货代查清此货物由哪家船公司承运、哪家船代操作、在哪里可以换取提货单(小提单)。2:进口单据包括:带背书的正本提单或电放副本、装箱单、发票、合同(一般贸易)。 3:货代提前联系场站并确认好提箱费、掏箱费、装车费、回空费。
3、进口操作流程如下:提单。首先是要取得国外客户的提单,发票、箱单。换单。其次拿提单到船公司去换舱单。商检。需要提前做商检的进口货物,还要到商检局做商检,实际上换单和商检应该提前进行。您的代理帮您查下就可以知道进口的货物需要不需要商检。报关。
4、大概流程:收货人预备进口单据→换单→报检→报关→办理设备交接单→提箱→提货 具体操作:进口单据:1:收货人向货代提供进口全套单据;货代查清此货物由哪家船公司承运、哪家船代操作、在哪里可以换取提货单(小提单)。2:进口单据包括:带背书的正本提单或电放副本、装箱单、发票、合同(一般贸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的第四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的第四章专门规定了临时检验的相关内容。根据第十九条,临时检验是指在渔业船舶运营过程中,当遇到特定情况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对船舶进行的非常规性检查。
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船舶监督管理,确定渔业船舶的所有权、国籍、船籍港及其他有关法律关系,保障渔业船舶登记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3、第十六条 渔业船舶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渔业船舶国籍登记,方可取得航行权。第十七条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
4、第一条 为了规范渔业船舶的检验,保证渔业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和作业的条件,保障渔业船舶和渔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防止污染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和将要登记的渔业船舶(以下简称渔业船舶)的检验,适用本条例。从事国际航运的渔业辅助船舶除外。
5、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6、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渔业船舶船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渔业船舶均应依照本规定标写船名、船籍港和悬挂船名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