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管理制度文章题目(船舶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发布时间:2024-09-09阅读次数:51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8)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督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2、新规定中列出了六项“禁止”行为,如运输剧毒化学品、隐瞒危险货物等,以及七项“不得”行为,如客船载客、运送不符合安全规范的货物等。船长作为关键角色,必须充分了解货物信息,加强自身和船员的培训,确保所有操作符合规定。

3、为了强化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监管,确保水上安全和环境保护,本规定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相关国际公约的法律法规制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强调了在管辖水域中的航行、停泊和作业要求。第六条指出,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遵循交通部及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水上交通和防治污染规定,接受海事机构的监督。第七条规定,船舶应选择安全的通航环境,同时注意其他船舶及港口设施安全,避免污染。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章着重于申报管理,要求船舶在进出港口或过境停留前,必须提前24小时通过直接或代理方式向海事管理机构进行申报,经批准后方可作业。国际航行船舶还需遵守《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的相关规定。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内河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内河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2、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着重于船舶、浮动设施和船员的安全规定。第六条明确规定,船舶只有满足以下条件才能航行:通过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进行法定检验并持有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完成海事管理机构的法定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拥有必要的航行资料。

3、江苏省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第三章详细规定了船舶、排筏及其人员在航行、停泊和作业中的行为规范。首先,第十九条强调所有船舶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证书和证件,航行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交通管制规定,进出港口需办理签证,无证船舶严禁航行和作业。

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包括哪几个方面

1、安全风险防范机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依据国家相关规定,为降低我司经营风险并提升其抵御风险的能力,特此建立安全风险防范机制。

2、风险分级防控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 风险评估:对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影响程度进行评估和预测,以制定相应的防范策略。 预警机制:建立健全的预警机制,及时预测、识别和监测风险事件,提前采取措施减少损失。 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各类风险的防控程序和工作流程,明确职责和权限。

3、建立完善的船舶管理制度,加强对船舶的管理, 建立健全船舶技术档案,严格执行“预防为主,强制维护”的规定,定期对船舶进行各级维护,严格执行管理规 定。

船舶备航检查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我局船舶出海航行作业的安全,我局船舶管理指挥部门对航行于大洋、近海、沿岸及港湾执行任务的船舶,启航前按规定程序要求进行严格备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检查活动由至少两名安全检查人员在船舶停泊期间进行,除非有法律规定。检查人员需具备相关资格,海事管理机构需配备充足的检查人员和设施。船舶安全检查内容涵盖船员、证书、设施设备、载重线要求、货物管理、船舶保安、船员操作能力、个人安全条件、管理体系运行、以及特定法律要求等。

第一条 为维护长江干线水域的航行秩序,保障在航船舶安全,确保航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在长江干线水域(宜宾至浏河口)航行的船舶。但军用船艇、公安船艇除外。

第十三条规定,营运中的渔业船舶需定期接受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常规性检验,这一检验旨在确保船舶的安全性和环保要求。渔业船舶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应按照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时间申报检验。

禁止对在航船舶进行安全检查,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条 从事船舶安全检查的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船舶安全检查知识和技能,并取得相应等级的船舶安全检查资格证书。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配备足够、合格的船舶安全检查人员和必要的装备、资料等,以满足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的需要。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

条例规定,沿海一线地区设置公安边防派出所,负责边境管理、治安和户籍事务,三沙市公安边防机构则负责全面的边防管理。边防部门需加强巡逻,与南海海上联合执法合作,保护南海资源和国家主权。出海船舶及人员必须持有合法证件,如《出海船舶户口簿》和《出海船民证》,并遵守相关规定。

根据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各类船舶在出海前必须遵循严格的规定。首先,第十一条规定,所有船舶必须按照船舶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刷清晰的船名和船号,无船名或船号模糊的船舶禁止出海。船名和船号不得随意更换、遮盖或篡改,禁止使用活动船牌号。出海船舶实行船长责任制,由船长全权负责船员的管理工作。

山东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在第三章中详细规定了出海船舶和人员的管理。首先,公安边防机关负责定期进行边防治安管理宣传,尤其在伏季休渔期间,会对出海人员进行相关法律知识教育,确保他们了解法律法规。

深圳市海上休闲船舶运营安全管理办法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海上休闲船舶经营活动管理,保障休闲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和《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一条为了规范游艇安全管理,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防治游艇污染水域环境,促进游艇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游艇航行、停泊等活动的安全和防治污染管理适用本规定。

3、此通告由汕头海事局、汕头市公安局、汕头市交通运输局、汕头市农业农村局、汕头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汕头市应急管理局、汕头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汕头海警局联合发布,日期为2024年5月20日。非法涉海休闲旅游问题一直是海上安全监管的重点。

4、二)从事经营性运输的旅游船等,适用客船的有关管理规定,须向规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海事管理机构和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检验、登记和营运手续。游艇改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应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注销游艇登记,重新办理船舶检验和登记,并按规定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船舶营运许可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