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船舶建造管理(渔业船舶管理职能)
发布时间:2024-09-09阅读次数:16

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的文件内容

《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由国务院于2013年10月15日以国发〔2013〕41号发布。意见要求,重点推动山东、河北、辽宁、江苏、山西、江西等地区钢铁产业结构调整,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整合分散钢铁产能,推动城市钢厂搬迁,优化产业布局,压缩钢铁产能总量8000万吨以上。

《指导意见》根据行业特点,分别提出了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行业分业施策意见,并确定了当前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8项主要任务:一是严禁建设新增产能项目,分类妥善处理在建违规项目。二是全面清理整顿已建成的违规产能,加强规范和准入管理。三是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引导产能有序退出。

根据国家政策导向,包括《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和《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在内的一系列文件,中天钢铁集团严格遵循产能置换的相关规定,其新建项目旨在通过绿色、高效的生产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实现可持续发展。

江苏省船舶检验管理办法

第九条 未确定船舶购买人的新建船舶,由船舶修造厂向所在地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改建和进厂修理的船舶以及已确定船舶购买人的新建船舶,由船舶修造厂代理船舶所有人或者代理经营人向所在地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其他在用船舶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向船籍所在地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江苏省船舶检验管理办法》删去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江苏省水产种苗管理规定》第七条修改为:“禁止捕捞长江和内陆水域的鳗鱼苗。限制捕捞沿海的鳗鱼苗,沿海的鳗鱼苗的捕捞须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渔业港口、渔业船舶的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渔业港口、渔业船舶的管理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渔业管理实施办法》

1、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3、第一条 为加强水产苗种生产、经营管理、防止病害的传播和流行,保障水产苗种的质量,维护生产者的利益,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广两壮族自治区渔业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4、五)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森林防火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

三无渔船如何办理备案登记

1、准备属地乡镇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前往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缴纳相应的费用。提交相关材料,进行船舶检验,检验合格后领取检验证书。办理船舶登记手续,领取《船舶国籍证书》和《船舶所有权证书》即可。

2、“三无”船舶信息备案登记地点。港岙口、海岸线、临时停泊点、内海等水域“三无”船舶由当地边防派出所和属地乡镇备案登记。河流、水库、湖泊等水域“三无”船舶由属地乡镇登记,并报当地派出所备案登记。修造船厂、二手船舶买卖中介到属地乡镇和当地派出所备案登记。

3、可以。《关于加强“三无”船舶登记管理工作的通告》,河流、水库、湖泊等水域“三无”船舶由属地乡镇登记,并报当地派出所备案登记。《通告》明确指出,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只要缺少其中一项,均视为“三无船舶”。

4、法律分析:三无船舶无法登记。办理船舶登记时,要严格遵守现行的登记规定,1995年1月1日后则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的要求进行登记。“三无船舶”指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套用合法或伪造渔船船名、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登记证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均按“三无”船舶处理。

5、可以申请给渔船办理手续合法出海。渔业船舶应到渔港监督渔船检验机构办理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国籍证书以及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捕捞渔船还应到渔政机构办理捕捞许可证;养殖渔船不需办理办理捕捞许可证,但应先取得海域使用证和养殖证。渔船只有取得以上船舶手续后方可从事渔业生。

6、法律分析:可以与渔政管理部门沟通,要求尽快处理,缴纳罚款拘留后应当放人放船。如果对于处理结果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