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捞船舶的管理(捕捞船舶的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4-08-30阅读次数:26

江苏省渔业船舶如何实行船网工具控制和总量控制?

第二十八条,养殖渔业船舶实行总量控制,获得控制指标的船舶能享受国家补贴。省渔业行政主管负责制定全省养殖渔业船舶总量控制标准,各层级渔业行政机构据此进行具体指标的核定。第三十条,渔业船舶设计、修造需在资质范围内进行,并需根据捕捞渔业船舶船网工具指标进行。

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的分配和转移遵循淘汰旧船、船网工具指标随渔船买卖的原则,远洋作业渔船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则保持不变。渔船制造、更新等活动需在批准的船网工具指标内进行,申请过程需提交《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最后,申请中存在超标、违反法律政策等情况的,将不予批准。

国家根据渔业资源变化与环境状况,确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控制捕捞能力总量和渔业捕捞许可证数量。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批准发放,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数量不得超过船网工具控制指标范围。

第八条 农业部报国务院批准后,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达海洋捕捞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地方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控制本行政区域内捕捞渔船的数量、功率,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送农业部备案。

意思是相关机构或部门决定不再批准或签发这些证书和许可证。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是针对渔业船舶所使用的渔网工具进行批准和监管的,而渔业捕捞许可证则是允许个人或组织从事特定渔业捕捞活动的许可证。取消这些证书和许可证的签发人意味着不再有相关机构或部门对其进行审批和管理。

我国对捕捞业的管理办法有哪些?

1、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2、内陆水域捕捞业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和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九条 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海洋捕捞渔船,必须经本规定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审批权主管机关批准,由主管机关在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内核定船网工具指标。

3、坚持依法治渔,全面贯彻渔业法规,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切实保护渔业生态环境,确保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渔业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加强对渔业水域环境的监控。我国的渔业生产方针《渔业法》第3条规定:国家对渔业生产实行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方针。

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四章

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四章着重于渔业船舶的管理和规制。首先,县级以上政府鼓励渔民淘汰老旧的中、小型海洋捕捞船,转向大型渔船以提升外海和远洋捕捞能力,同时引导他们合理配置捕捞辅助船和养殖渔船,以适应养殖水域需求。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保护渔港和渔业船舶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渔业生产安全,促进渔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渔港管理,维护渔港功能,保护渔港设施,加快渔港建设,促进渔业生产和渔区社会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渔港范围内航行、作业、停泊的船舶和进行整治建设、开发利用、科学研究以及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须遵守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