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渔业港航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4-08-29阅读次数:22

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山东省出台的《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其核心目的是强化对渔业港口和船舶的管理,保护所有者和经营者的权益,确保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并推动渔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山东省的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中,第六章专门对相关术语进行了定义。首先,渔业港口被定义为专门为渔业生产服务,提供渔业船舶停泊、避风、装卸渔获物和补充渔需物资的设施。这包括人工港口,如具有渔业专用码头、水域和锚地的综合性港口;以及自然港湾,它们专为渔业船舶的活动而设立。

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的第二章主要涉及渔业港口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第六条提到,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需与多个部门合作,依据国家规划和本省需求,编制全省渔业港口布局规划,经批准后实施。规划需考虑资源合理利用,符合海洋、海域、土地及城乡规划,并与相关规划相协调。

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的第三章专门针对渔业船舶的管理进行详细规定。第十六条强调,从事渔业船舶设计、制造、改造和修理的单位需通过国家资格认定,获取相应证书,任何无证或超出证书范围的行为都是被禁止的。

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在第四章中详细规定了各级政府、部门和相关组织的责任与义务。第二十六条规定,各级政府应强化渔业安全生产的领导,制定预警预报和应急救援体系规划,实施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五章规定了多项法律责任。对于未按规划建设渔业港口的行为,若违反第三十五条,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要求整改并警告,情节严重者将面临三万至十万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1、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以渔业为主的渔港和渔港水域(以下简称“渔港”和“渔港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者、经营者。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及时调查处理渔业海上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89年发布的行政法规。自1989年8月1日起施行。

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及时调查处理海上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本条例的实施机关。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船舶、设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内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

5、为强化渔业船舶安全管理,规范渔业港航领域的行政处罚行为,确保相关法规的有效执行和渔业生产者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据《海上交通安全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以下规定。

6、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渔港正常秩序,保障渔港设施、船舶及人命、财产的安全,防止污染渔港水域环境,加强进出渔港船舶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江苏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18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保护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从业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江苏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四章渔业船舶管理 第二十六条,捕捞渔业船舶实施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制度,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海洋捕捞业指标,对海洋捕捞渔业船舶船网工具进行核定,设区的市、县(市)则在省级规定的内陆水域指标内进行相应管理。

渔业港口总体规划:指特定港口在一段时期内的详细规划,涵盖港区划分、船型接纳、港口性质与功能、水域和陆域的使用、设施建设岸线使用、建设用地分配,以及分期建设的详细计划。总量控制指标:指基于养殖面积设定的上限,即对养殖渔业船舶的数量及其主机功率设定的最高限额,以确保资源的合理利用。

在江苏省,渔业港口的经营与管理有着明确的规定。首先,第十六条指出,想要从事码头、设施经营以及渔获物和渔需物资装卸等活动,必须向当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渔业港口经营许可。申请人需具备固定场所、相关设施和专业人员,且需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第十七条规定,许可程序和期限遵循《行政许可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港口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港口,是指在本省沿海、内河具有船舶进出、停泊、靠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驳运、储存等功能,具有相应的码头设施,由一定范围的水域、陆域组成的区域,可以由一个港区或者多个港区组成。

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为了强化渔港管理,促进渔业发展,确保船舶、设施和人员安全,防止港口水域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布了《福建省渔港及渔港水域管理规定》和《福建省东澳(平潭)渔港港章》。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发挥渔港功能,保障渔港设施、渔业船舶和从业人员人身、财产的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渔港管理,促进渔业生产,保障船舶、设施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防止港口水域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港章。

上海市渔港和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办法

1、市和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渔港监督机构等部门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反渔港和渔业船舶安全管理要求的行为,应当及时处理。

2、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以渔业为主的渔港和渔港水域(以下简称“渔港”和“渔港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者、经营者。

3、渔政船的设计、建造规范和安装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六条 所有渔政船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申请注册登记,经核准后,方可执行渔业行政执法任务。

4、该办法规定,所有渔业航标的规划、设置、维护和管理均需遵循此法。渔业航标包括视觉、无线电和音响标志,主要用于渔业船舶的定位导航,或服务于其他特定用途。农业部负责全国渔业航标的总体管理,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地方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则在本行政区域内执行相关工作。

5、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领海主权,加强我省沿海港口船舶治安管理,保障海上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公安部、交通部、农牧渔业部《关于加强沿海船舶、港口治安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沿海各港口、各种类型的渔业船舶、客货运输船、农副业船和其他船舶。

6、为强化渔业船舶安全管理,规范渔业港航领域的行政处罚行为,确保相关法规的有效执行和渔业生产者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据《海上交通安全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以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