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1、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运输船舶的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村镇渡口安全管理,维护渡口水上交通运输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内河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的村镇渡口、渡船、渡运及乘客的安全管理。
3、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渡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内河、湖泊、运河、水库及沿海岛屿设置的乡镇渡口,按本办法管理。城市的渡口按有关规定管理。第三条 县(市)交通局是乡镇渡口的主管机关。
4、在使用乡镇船舶时,船舶的管理者和使用者需要遵循相关规定和要求,确保船舶的安全运行,并在事故发生时及时组织抢险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
1、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渔业行政执法船舶是指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执行渔业行政执法任务的专用公务船、艇,以下称为渔政船。第三条 渔政船实行建造审批,注册登记,统一编号,统一规范。
2、第十六条:无有效船名、船号及证书的船舶禁止离港,并对所有者或经营者处以船价2倍以下罚款。如无有效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擅自改变标识或伪造证书,将加重处罚。
3、在实施过程中,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管理规定注重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它结合渔业船舶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了符合实际需要的检验标准和要求,确保了检验工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同时,该规定还强调了检验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防止了利益冲突和腐败现象的发生,保证了检验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4、第二十二条强调船舶需配备合格船员和安全设备,危险物品管理严格,甲板和驾驶室顶部不得放置影响安全的物品。进出渔业港口需办理签证并接受监督。在外港口水域的渔业船舶需接受渔政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将移交给相关部门处理。而报废船舶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处理,不得继续使用。
5、第二十三条规定了渔业船舶的登记制度,包括所有权、国籍等登记,变更时需及时申请。非法使用无标识的船舶进行渔业活动将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船名、船籍港信息应准确、清晰,证件需随船携带并不得伪造。第二十五条规定了渔业船舶的报废条件,包括安全性能不可修复或所有人主动报废。
6、对于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复验(第二十七条)。检验收费则需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门的标准执行(第二十八条)。渔业船舶的相关证书、记录和印章样式,统一由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规定(第二十九条)。
5米以下船舶管理办法
1、法律分析:如果您所有的5米以下动力船仅用于个人出行、游览等使用,则需要办理船舶检验、登记,并取得相关证书;其船舶驾驶人员应当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相关适任证书。如需经营性载客,必须公司化经营。
2、法律分析:其船舶驾驶人员应当经过船员专业培训机构培训,并经市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船员考试发证机关)考试合格,持有相关船员职务适任证书,方可航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七条:中国籍船舶上应持适任证书的船员,必须持有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证书。
3、通过查询相关资料显示长度不足五米的小船在防城港需要办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法律全文
1、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自收到征求意见的材料之日起满三十日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该港口布局规划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认为不符合全国港口布局规划的,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的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修改意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修改意见有异议的,报国务院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章规定了港口经营的相关条款,强调了经营许可和管理原则。首先,港口经营需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进行许可审批。(第二十二条)取得经营许可的要求包括固定的经营场所、适应的设施和专业人员,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第五章主要规定了港口及相关设施的法律责任。以下是部分条款的概述: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建设或使用港口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或港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将申请法院强制拆除违法设施,罚款最高可达五万元。审批部门对违规项目批准的,相关人员会受到行政处分。
4、第五号宣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2003年6月28日召开的第三次会议上通过的决定,一项重要的法律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正式出台。这部法律自2004年1月1日起开始生效,对我国港口管理及运营有着深远影响。
5、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第六章主要涵盖了附则的相关内容,其中第五十八条规定,对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开放的港口,需要经过特定程序。首先,省级政府需根据国家规定,得到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的同意,然后将申请上报国务院进行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9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船舶监督管理,确定渔业船舶的所有权、国籍、船籍港及其他有关法律关系,保障渔业船舶登记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认为应当登记的其他船舶。 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的登记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 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未经登记的,不得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第四条 船舶不得具有双重国籍。
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柳州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办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六条、第十四条、规定: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
进口渔业船舶的准予进口批准文件和办结海关手续的证明;养殖渔船所有人持有的养殖证;渔业船舶船名核定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贺州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法律依据节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沿海船舶治安管理规定
根据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我国海域内的沿海船舶治安管理,除非有特别法律或法规另有指示,否则都需遵循此规定进行管理。对于我国陆地边界的江、河、湖船舶的边防治安管理,第三十九条建议参照上述规定执行,以确保统一和协调的管理标准。
沿海船舶的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二章着重于出海证件的管理。根据规定,船舶在出海前除了需向相关部门领取必要的证件,还需在船籍港或所在地公安边防部门进行船舶户籍注册,领取《出海船舶户口簿》。对于小型沿海船舶,如渔政渔港或海事部门不发放相关证书的,需向公安边防部门申领《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
浙江省为了加强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制定了一部条例,旨在维护安全秩序,保护公民财产,促进经济发展。条例适用于本省海域内的各类船舶和相关单位人员,军事和公务船舶除外。政府各级部门需强化领导,确保经费投入,公安边防部门负责具体职责,如证件管理、边防巡查和打击海上违法犯罪。
值得注意的是,公安边防部门被赋予了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的主要职责,负责监督和执行相关管理措施,以保障所有涉海活动的正常进行和相关权益的保护。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五章详细规定了不同情况下的法律责任。对于第二十六条,如船舶负责人未携带有效出海证件或持过期证件出海,对责任人罚款二百元或给予警告。若未按规定办理船舶证件变更或注销手续,同样面临处罚。未按规定办理边防签证也属违规,将面临类似罚款。
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二章详细规定了船舶边防治安管理的多项内容。首先,各类船舶除按国家规定领取证书外,还需向公安边防机关申办船舶户籍注册,获取出海船舶户口簿,船员需申领出海船民证。外来人员在作业时,需凭身份证和暂住证由船舶负责人向公安边防机关申请出海船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