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规定,对于船舶的管理有明确要求。首先,根据水上安全和环保管理规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需建立和实施船舶安全营运及防污染管理体系(第十六条)。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于2002年发布的第1号令,我们出台了《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这项规定是在2002年5月20日的第8次部务会议中审议通过,并自同年7月1日起正式开始实施。这项法规的出台,旨在强化海上滚装船舶的安全监管,以确保航行安全和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3、严格执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及水上航运安全管理规定,谨慎操作,确保安全。发生水上交通和污染事故应立即向项目部报告。
4、第二十二条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5、第三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交通部直属和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具体负责本辖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2005)_百度...
第四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渡口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渡口安全管理工作。渡口安全管理任务繁重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渡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以下简称渡口安全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渡口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对渡口安全管理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渡口安全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渡口的设置、迁移、撤销第八条 设置、迁移、撤销渡口,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或村镇规划,并经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
对《浙江省渡口安全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渡船和渡船船员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船舶检验机构负责渡船的检验、发证工作。法律、法规和国家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国家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有关渡口签证的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浙江省的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特别规定第六章为附则。关于国际海上运输及其相关服务业,条例并不适用,它们将遵循其他专门的法规管理。对于乡镇和村庄之间,为当地居民生活和生产提供交通服务的乡镇渡船运输,其管理规定依据《浙江省渡口安全管理办法》执行,确保了这些区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
杭州市船舶防涌潮防洪防台安全管理规定
杭州市人民政府于1996年12月16日发布了第108号令,制定了《杭州市船舶防涌潮防洪防台安全管理规定》。这一规定旨在加强船舶在涌潮、洪水和台风等极端天气条件下的安全管理,确保水上交通安全和城市防灾减灾工作顺利进行。
杭州市的船舶安全管理规定针对防涌潮、防洪、防台期间的措施进行了详细规定。在特殊地理条件下,钱塘江会因潮汐引发涌潮,这时进入的船舶需要特别注意防涌潮。
杭州市为强化船舶在防涌潮、防洪、防台(以下统称“三防”)方面的安全管理,提升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保障船舶、排筏及设施人员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安全管理规定。
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的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
1、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是为了合理开发利用水运资源,强化航道管理,确保航道安全和畅通,发挥航道在交通运输中的重要作用而制定的法规。该条例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航道规划、建设、养护和保护工作,特别是对国家指定由浙江省管理的沿海航道也有相关规定。
2、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航道和国家确定由本省管理的沿海航道的规划、建设、养护、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的航道,是指本省境内江河、湖泊、水库、运河及沿海海域中,根据航道规划和通航标准确定的供船舶和排筏航行的通道,包括航道整治建筑物、过船建筑物、标志标牌等航道设施。
3、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2010年9月30日做出了重要的立法决定,审议通过了《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这部条例经过严谨的审议过程,旨在规范和管理航道的使用,确保航道的畅通与安全。这部条例经过了深入讨论和广泛征求意见后,正式获得了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4、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一章,旨在强化河道管理,确保防洪安全和排水畅通,优化水生态环境,并充分发挥河道的多功能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条例得以制定。
5、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航道管理,保证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充分发挥水上交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沿海和内河的航道、航道设施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
6、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着重规定了河道的保护和管理措施。首先,有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包括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含可耕地)及行洪区,以及护堤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标准划定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