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
1、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维持港口和沿海水域的秩序,保证航行安全,防止水域污染,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和沿海水域航行的外国籍船舶(以下简称船舶)应遵守本规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有关法令、规章和规定。
2、第一条 长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保障船舶安全,维持长江水域及其港口秩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 制定本规定。
3、第十条 外国人、外国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渔业生产、生物资源调查等活动以及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的,应当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4、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琼州海峡是中国的内海,一切外国籍军用船舶不得通过,一切外国籍非军用船舶如需通过,必须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申请批准。第二条 为便利对琼州海峡进行管理,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琼州海峡管理外”(以下简称琼州海峡管理处)。
5、.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2.有关合作开采石油合同(或者合同的批准证书)、分包合同;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其委托机构签发的营业执照。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2021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船舶引航活动,维护国家主权,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适应水上运输和港口生产的需要,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内河和港口从事船舶引航活动适用本规定。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引航机构应当落实引航安全主体责任,配备必要的设施、装备和人员,建立并实施引航安全管理体系。”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引航机构应当对引航员进行培训,并保障引航员的休息时间、职业健康、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新修订的《海上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海安法》)于2021年9月1日施行。《海安法》对强制引航的范围作出了规定。同时明确了引航水域、对引航机构和引航员、被引领船舶的规范要求等。
修订后的《海上交通安全法》共十章122条,与旧《海上交通安全法》的十二章、54条相比,章节有所缩减,但条款大幅增加,总体而言,新《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新增了8项法律制度,具体是: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
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保障船舶安全,维持长江水域及其港口秩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 制定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 第十条 船舶在长江水域及其港口航行、停泊,白天应当在前桅顶部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船尾悬挂船籍国国旗,有引航员在船时应当加挂“H”旗。“H”旗是海上旗语之一。H 单个旗帜时有特殊含义,表示“领航员在船上”的意思。
在海运合作方面,中国与30多个国家签订了政府间的海运协定和通商航海协定,以规范对外轮的管理。交通部在1957年和1983年分别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进出港口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等法规,强化了对外轮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国境口岸卫生检疫机关设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1至5名,执行卫生监督任务,发给统一式样的执法证件。
独立悬挂引航旗(G旗,读法:Golf)时,表示:请求领航员。领航员登船之后,必须核查被引船只是否正确悬挂了国旗和引航旗。而后再改挂H旗。引航旗的样式和图案:由三个黄条和三个蓝条相隔纵向排列(黄左蓝右)。PS:楼上说直接挂H旗,其实不对。H旗表示“领航员在船”,而不是“请求领航员”。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的决定(2021)
1、六)其他不适于引航的原因。”十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在引领船舶过程中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引航员应当在返回港口后24小时内向海事管理机构递交水上交通事故报告书。
2、五)船舶是指任何用于水面、近水面和水下航行或者移动的船、艇、筏、移动式海上平台,包括国内外商船、军用船舶、公务船舶、工程船舶和渔船等。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引航工作。市(设区的市,下同)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引航行政管理工作。
3、新修订的《海上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海安法》)于2021年9月1日施行。《海安法》对强制引航的范围作出了规定。同时明确了引航水域、对引航机构和引航员、被引领船舶的规范要求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交通管理,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2、为了强化船舶安全管理,确保航行安全,维护水上交通秩序,提升船舶运营效率,并防止水域污染,本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以及《宁波水上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
3、在中国,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海事机构作为主管机关,负责沿海水域的交通安全统一监督管理。具体的VTS管理工作由船舶交通管理中心(VTS中心)执行,这些机构的行为代表了海事主管机关的官方职责,VTS操作人员则是经授权的行政执法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