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山东省出台的《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其核心目的是强化对渔业港口和船舶的管理,保护所有者和经营者的权益,确保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并推动渔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山东省的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中,第六章专门对相关术语进行了定义。首先,渔业港口被定义为专门为渔业生产服务,提供渔业船舶停泊、避风、装卸渔获物和补充渔需物资的设施。这包括人工港口,如具有渔业专用码头、水域和锚地的综合性港口;以及自然港湾,它们专为渔业船舶的活动而设立。
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的第二章主要涉及渔业港口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第六条提到,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需与多个部门合作,依据国家规划和本省需求,编制全省渔业港口布局规划,经批准后实施。规划需考虑资源合理利用,符合海洋、海域、土地及城乡规划,并与相关规划相协调。
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的第三章专门针对渔业船舶的管理进行详细规定。第十六条强调,从事渔业船舶设计、制造、改造和修理的单位需通过国家资格认定,获取相应证书,任何无证或超出证书范围的行为都是被禁止的。
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在第四章中详细规定了各级政府、部门和相关组织的责任与义务。第二十六条规定,各级政府应强化渔业安全生产的领导,制定预警预报和应急救援体系规划,实施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五章规定了多项法律责任。对于未按规划建设渔业港口的行为,若违反第三十五条,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要求整改并警告,情节严重者将面临三万至十万的罚款。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
1、第十一章 特别规定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上交通管理,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维护国家权益,特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
2、在港区范围内,申请设立从事水路运输或者道路运输业务的企业,应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第十八条 通商船舶的经营人或代理人,在船舶到港前应按规定向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船舶动态、靠离泊计划以及申请引航,并服从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3、引航员,是指经海事管理机构注册,取得引航员服务簿,并在引航机构从事引航工作的人员,包括海港引航员和内河引航员。 引航员引领船舶时,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引航员适任证书。引航员适任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印制。引航员的等级分为一级引航员、二级引航员、三级引航员和助理引航员。
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的组织章程
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的章程详细规定了该组织的性质、宗旨、业务范围以及会员资格、组织机构和管理。协会是中国船舶行业的非营利性行业组织,由船舶制造、科研设计、检验部门等机构组成,宗旨是服务政府、行业和企事业单位,推动船舶工业发展,维护会员权益。
参与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认证及企业资质认证工作,提高船舶工业的队伍素质。
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组织建设和会员规范化管理,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协会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社团组织的相关规定及《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会全称为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英文简称IIPCSSC。 第二条:本会成立于1992年,由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于1999年更名,是经民政部批准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由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
第一条 为了落实国家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由工信部、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中国造船工程学会以及船舶与海洋工程专业高校等共同组织“全国海洋航行器设计与制作大赛”活动。第二条 活动宗旨:崇尚科学、实践求知、锐意创新、面向海洋、服务国防。
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协会章程
1、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的章程详细规定了该组织的性质、宗旨、业务范围以及会员资格、组织机构和管理。协会是中国船舶行业的非营利性行业组织,由船舶制造、科研设计、检验部门等机构组成,宗旨是服务政府、行业和企事业单位,推动船舶工业发展,维护会员权益。
2、六) 组织和参与行业名优产品和各类工业奖项的评价、申报和推荐工作。参与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认证及企业资质认证工作,提高船舶工业的队伍素质。
3、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组织建设和会员规范化管理,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协会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社团组织的相关规定及《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