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船舶拆解污染管理条例(防止船舶拆解污染管理条例规定)
发布时间:2024-08-20阅读次数:31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自1983年12月29日由国务院发布,虽然在2010年3月1日起已废止,但其内容对于当时的环境保护法规具有重要意义。条例分为多个章节,详细规定了船舶在海洋活动中的防污责任和行为准则。首先,第一章总则概述了整个条例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为后续章节提供了指导。

2、本条例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发生船舶及其相关作业活动的污染控制。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的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其活动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海事管理机构在条例框架下,负责具体监督和管理船舶污染的防治工作。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维护海域生态环境,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海港内的一切中国籍船舶、外国籍船舶及船舶所有人和其他个人。

4、为确保有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防止船只对海域环境造成污染,并保持海域生态的健康,我们特此制定本管理条例。根据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包括海港内的中国国籍船舶,以及外国籍船舶。无论是船只的所有者,还是其他相关个人,都将受此条例约束。

5、《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章详细规定了船舶及其相关作业活动的污染防治措施。首先,第十条强调,船舶的结构、设备和器材应符合国家制定的防治污染技术规范及国际条约的要求,以确保其环保性能。船舶需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获取必要的防治污染证书和文书。

防治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有什么规定?

1、第六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任何船舶及相关作业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废弃物和压载水、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船舶垃圾接收、船舶清舱、洗舱作业活动的,必须具备相应的接收处理能力。

2、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定期检查、维护配备的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确保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符合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要求。第十四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3、第二十一条规定,船舶在装载污染危害性货物时,必须符合适载要求,否则不得装载,码头和装卸站也有相应的监管责任。污染危害性货物的清单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进一步指出,载运污染货物的船舶需要事先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过境停留或进行装卸作业。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是什么时候施行的?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是2009年9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1号公布施行的,为了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本条例。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适用本条例。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经2009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7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9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1号公布。

年9月9日,国务院公布了《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该条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并废止了1983年12月2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新旧两个条例有很多差别,所体现的意义也是不尽相同。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章详细规定了船舶及其相关作业活动的污染防治措施。首先,第十条强调,船舶的结构、设备和器材应符合国家制定的防治污染技术规范及国际条约的要求,以确保其环保性能。船舶需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获取必要的防治污染证书和文书。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8修订)

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组织编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旨在通过一系列规定和措施,防止和减少船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保护和改善海洋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本市环境,根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天津港海洋环境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天津港海洋环境,是指根据天津港口总体规划划定的水域环境和水域上空的大气环境。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提高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轻、消除船舶污染事故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内河水域环境,并有权对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第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船舶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宣传,在航道沿岸设置宣传设施,免费发放宣传资料;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贯彻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增强船员等水上作业人员的污染防治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