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检疫管理(船舶检疫新规定)
发布时间:2024-08-12阅读次数: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8号是什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并实施了第38号令,即《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是在2002年12月19日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正式公布的,自2003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始执行。

2、高等学校部分特殊专业及特殊需要的应届毕业生就业计划审批《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第38项(国发〔2013〕19号 ) 省科技厅11 科技秘密技术出口项目审查原设定依据已于2010年修订,依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主席令第28号 ),未做相关规定。

3、运输、携运枪支弹药许可证的审批37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四十八条。 24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准38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5项;《典当管理办法》(国家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第十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21年2月23日第1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5、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 根据2009年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修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

船舶出境需在离境口岸接受检验检疫并办理手续吗?

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出境船舶在离境口岸需接受检验检疫,并办理相关的出境检验检疫手续。第十八条要求,船舶在离境前4小时内,船方或代理人需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如遇人员、货物变化或特殊情况需延迟离境,需重新办理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检验检疫监管法》明确规定,所有进出口船舶都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接受检查。该法还明确了检查的范围和标准,以及责任主体和罚则等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检验检疫监管法》第九章第五十二条_定:“所有进(出)口船舶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接受检查。

第二章 入境检验检疫第五条 入境的船舶必须在最先抵达口岸的指定地点接受检疫,办理入境检验检疫手续。第六条 船方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预计抵达口岸24小时前(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填报入境检疫申报书。

入境的船舶需在抵达口岸的第一个指定地点接受检疫,并办理相关手续,具体按照以下条款进行:第五条: 船舶抵达后需在24小时内(不足24小时则驶离上一口岸时)向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申报,填写入境检疫申报书,如船舶动态或内容有变化,应及时更正。

国家质检总局(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全面负责船舶进出我国口岸的检验检疫工作。各地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简称检验检疫机构)在其管辖区域内,负责船舶进出口岸的具体检验检疫任务,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所有国际航行船舶在进出口岸时,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必要的检验检疫措施。

如果出口粮食和饲料需在口岸接受查验,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出境货物换证凭单》的有效期内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只有经过查验并符合要求,才会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如果超过有效期,需要重新报检,第二十四条规定了这一流程。

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中哪些船舶需要实施卫生除害处理...

第十一条 对未持有有效《交通工具卫生证书》,且没有第九条所列情况或者因天气、潮水等原因无法实施锚地检疫的船舶,经船方或者其代理人申请,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实施靠泊检疫。

在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的第五章中,着重强调了监督管理的各个环节。首先,检验检疫机构对停靠或航行于口岸的船舶实施严格的卫生监管,针对可能存在的传染病传播或病虫害扩散的风险,他们会提出改进意见,并监督执行必要的检疫处理措施,确保船舶的卫生状况良好(第二十七条)。

对霍乱染疫船舶的卫生处理方法:①对染疫人实施隔离。②对离船的员工、旅客,从卫生处理完毕时算起,实施不超过5日的就地诊验或者留验;从船舶到达时算起5日内,船上的员工除因工作需要,并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许可外,不准上岸。

国际航行船舶如何办理入境检验检疫手续?

1、入境的船舶需在抵达口岸的第一个指定地点接受检疫,并办理相关手续,具体按照以下条款进行:第五条: 船舶抵达后需在24小时内(不足24小时则驶离上一口岸时)向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申报,填写入境检疫申报书,如船舶动态或内容有变化,应及时更正。

2、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三章出境检验检疫规定如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出境船舶在离境口岸需接受检验检疫,并办理相关的出境检验检疫手续。第十八条要求,船舶在离境前4小时内,船方或代理人需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如遇人员、货物变化或特殊情况需延迟离境,需重新办理手续。

3、国家质检总局(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全面负责船舶进出我国口岸的检验检疫工作。各地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简称检验检疫机构)在其管辖区域内,负责船舶进出口岸的具体检验检疫任务,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所有国际航行船舶在进出口岸时,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必要的检验检疫措施。

4、拟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的国际航行船舶,其代理人必须在该船抵达检疫锚地前24小时(航程不超过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时)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代理人必须经检验检疫机 构培训持证申报。

5、该法还明确了检查的范围和标准,以及责任主体和罚则等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检验检疫监管法》第九章第五十二条_定:“所有进(出)口船舶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接受检查。符合条件的船舶可以获得经检验检疫机构核发的检验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八章检疫传染病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详细规定了检疫传染病管理,包括鼠疫、霍乱和黄热病的管理措施。对于染有鼠疫的船舶和航空器,第七十条规定,如果船上有鼠疫病例或感染啮齿动物,或有人在上船6日后患病,判定为染疫。

三)对染疫人、染疫嫌疑人的行李、使用过的其他物品和卫生检疫机关认为有污染嫌疑的物品,实施除虫,必要时实施消毒;(四)对染疫人占用过的部位和卫生检疫机关认为有污染嫌疑的部位,实施除虫,必要时实施消毒;(五)船舶、航空器上有感染鼠疫的啮齿动物,卫生检疫机关必须实施除鼠。

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以下称《国境卫生检疫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国境卫生检疫法》和本细则所称:“查验”指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以下称卫生检疫机关)实施的医学检查和卫生检查。

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已经2010年4月19日国务院第10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卫生检疫机关应当阻止患有严重精神病、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外国人入境。

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检疫传染病包括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传染病。 《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对鼠疫、霍乱、黄热病这三种检疫传染病的潜伏期进行了明确:鼠疫的潜伏期为六天,霍乱的潜伏期为五天,黄热病的潜伏期为六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一条 为了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实施国境卫生检疫,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通航的港口、机场以及陆地边境和国界江河的口岸(以下简称国境口岸),设立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依照本法规定实施传染病检疫、监测和卫生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