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交叉作业注意什么?
1、.作业场所、工作区域入口处配备体温检测设备。根据不同岗位作业风险等级,为作业人员配备口罩、手套、护目镜等必要的防护用品,并指导正确使用。2.做好作业人员体温检测。与船员可能发生近距离接触的人员要相对固定、实施备案管理。3.无特殊情况,码头作业人员不登船、不与船员直接接触。
2、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工种在同一个区域同时施工。“港口人工混合交叉作业”是指两个或以上不同工种的人在同一个工作场地内同时或者交替作业。
3、作业环境管理的核心,就是要保持作业环境的整洁、有序与无毒无害,以给作业人员创造一个良好的作业环境,确保员工的身体健康,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4、注意降水 ; 注意施工天气 雨季施工的话得注意降水和加强支护;在土方开挖作业时,机械作业与人工修理边坡交叉作业同时进行,为了减少施工的相互干扰,开挖时,先挖槽线内四周,留出边坡操作平台,为人工修坡创造条件,然后进行槽心取土。土方开挖是工程初期以至施工过程中的关键工序。
5、班前会:接班(开工)前,结合当班运行方式和工作任务,作好危险点分析,布置安全措施,交代注意事项。 班后会:总结讲评当班工作和安全情况,表扬好人好事,批评忽视安全、违章作业等不良现象,并做好记录。
6、乙方应合理安排脚手架上作业,交叉作业应有防护设施,以免发生物体打击事故。 为了保证实现脚手架安全使用和管理目标,乙方承诺: 甲方、监理方对乙方施工中存在的隐患与违章有权下发书面通知令其整改,对甲方、监理方签发的整改通知,乙方应在规走期限内整改完毕。
防止船舶垃圾和沿岸固体废物污染长江水域管理规定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防止船舶垃圾和沿岸固体废物污染,保护长江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定义了船舶垃圾和沿岸固体废物的范畴,包括船舶在日常运营中产生的生活废弃物、垫舱物料、扫舱物料以及船上其他固体废物,以及沿岸城市居民和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建筑施工废料及生产过程中的固体废物。
3、在长江水域防治船舶垃圾和沿岸固体废物污染的法律责任明确规定在《管理规定》第六章。当发生污染事故时,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个人应立即采取措施并报告港航监督部门和环保部门,对严重污染者,有权强制清除,费用由责任方承担。造成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4、第五章 特别规定中,长江沿岸的港航监督部门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机构负有重要的职责。他们需确保港口船舶垃圾接收单位与城市环卫部门之间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过程中建立有效的协作机制,以及时且妥善地处理船舶垃圾,防止污染长江水域。在船舶日常操作中,第二十一条强调了清洁标准。
5、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统筹长江水污染防治和固体废物防治的监督与管理工作,而国务院交通部门则专门负责船舶垃圾污染长江水域的监管。沿岸城市的环境卫生管理,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存储、运输和处置,由国务院建设部门负责监督实施。以上规定旨在构建全面、系统的防治机制,确保长江水域的清洁和生态安全。
重庆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第七章乡镇渡口
1、重庆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的第七章着重于乡镇渡口的管理。根据规定,乡镇渡口的设立、迁移或撤销需遵循乡村规划,并按照以下步骤进行:首先,申请单位或个人需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获得同意后,港监机构进行审核。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在审核通过后进行最终批准。
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船舶及渡口的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根据《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通航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
3、此次决定的核心内容涉及对部分现有的政府规章进行相应的调整,包括废止那些不再符合当前管理需求的规定,继续实施那些具有实效并应继续保持执行的规章,以及对部分条款进行修改,以适应重庆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新形势和要求。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5、重庆市乡镇船舶的经营性运输生产有着严格的规定。根据第三章的条款,乡镇船舶经营者必须首先获取相应的经营资格。具备经营和安全管理要求的水运企业,应设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组织机构。第十六条详细规定了乡镇船舶能够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条件。
6、重庆市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在第六章中有详细的规定。根据第二十六条规定,那些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和生活服务的自用船舶,必须经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登记、检验和发证手续。值得注意的是,船长超过5米的自用船舶,必须通过船舶检验机构的严格检验,确保其安全性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