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维护沿海边防治安秩序,保障出海生产作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和海上生产安全,促进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海域内停泊、航行、作业的船舶及其生产作业人员。
2、沿海船舶治安管理条例 凡集体、个体所有的渔业船舶、运输船舶、农副业生产船舶,均须经其主管部门检验合格,领取全部有效船舶证件,并向驻地公安边防派出所登记船舶户口,领取《船舶户口簿》和《出海船民证》,方准出海生产、营运。无证件或证件不全者禁止出海。
3、不可以的,根据我国渔业法的相关规定,未取得捕捞许可证的渔民,不得使用渔具进行大规模捕捞。在海边休闲垂钓属于娱乐性活动,没有禁止性规定,是可以的,但要注意自身和他人安全。按照国家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徒手使用网具捕鱼的应当依法取得渔业捕捞许可证,因此无证在海边使用小抛网捕鱼是不允许的。
4、山东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在第三章中详细规定了出海船舶和人员的管理。首先,公安边防机关负责定期进行边防治安管理宣传,尤其在伏季休渔期间,会对出海人员进行相关法律知识教育,确保他们了解法律法规。
5、山东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的第四章详细规定了不同违反行为的法律责任。以下是各条款的改写内容:对于未按规定携带边防证件的出海船舶或人员,公安边防机关可给予警告或200元至1000元罚款,情形严重的,可能面临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请问港口码头是否按照有关文件必须配备清污设备?所有船舶作业是
1、根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制定有关安全营运和防治污染的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规范和标准,配备相应的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的专项验收。
2、第六十九条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备有足够的用于处理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并使该设施处于良好状态。装卸油类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必须编制溢油污染应急计划,并配备相应的溢油污染应急设备和器材。
3、港口、码头和装卸站以及船舶修造单位必须配备相应的污染监视设施和污染物接收设施,与装卸活动和修造能力相适应,并确保设施处于良好运行状态。作业活动单位需制定并执行严格的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防治污染设备,通过专项验收以确保合规。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22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合理利用渔业资源,控制捕捞强度,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论是国内还是国外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捕捞活动,均需严格遵守本规定。如遇到特殊情况,如涉及国家缔结的条约、协定,应优先遵循相关条约和协定的要求。
第六章 附则规定了渔业捕捞许可管理的专门用语定义: 渔业捕捞活动指的是包括捕捞和准备捕捞水生生物资源,以及与此相关的支持和服务行为,但不包括娱乐性游钓和滩涂手工采集未养殖管理的水产品。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经3次修订。因为2018年12月3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2020年7月8日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5月9日农业部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水平,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六条 航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对船舶及其设备进行有效的维护和保养,为船舶配备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适任船员。 在船舶营运期间,航运公司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与防治污染的主体责任,确保船舶处于适航或适拖状态,按规定做好货物的积载隔离,对旅客开展安全教育。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遵循“安全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审批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管理体制。第四条 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做到机构健全,制度完善,分工明确,责任落实,经费保障,人员到位,设施齐全。
政府在发展航运中的措施还有以下几个方面:加快完善水运法规体系,积极探索有关制度;拓宽水运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渠道,稳定资金来源;制定扶持航运企业发展政策,提高航运业竞争力;加强水资源综合利用的协调,促进航运与相关行业协调发展;加快航道、船舶标准化进程。
②安全检查。每月对水上施工船舶安全情况进行自检,并配合相关部门、海事部门对施工船舶进行监察,包括安全设备和器材、消防、救生等安全制度执行情况,各类安全管理台帐及有无违章事故记录等。每半年申请海事部门对施工船舶进行一次安全检查。③安全教育培训。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使各级政府、部门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赋予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特别是企业在主体合法、组织保障、宣传教育、安全权益、规章制度、安全条件、隐患治理、亊故处理、应急管理和行业特殊要求“十个方面” 的责任得到有效落实。
关于船舶管理中,什么是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官制度?
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是海事部门的主要职责之一,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官资质管理制度是交通部海事局为规范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工作、加强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官对外建设、提高船舶污染事故调查业务水平的一次有益探索。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官为取得船舶污染事故调查资格、可组织实施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工作的海事执法人员。
船舶污染事故发生地不明的,由事故发现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调查处理。事故发生地或者事故发现地跨管辖区域或者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海事管理机构确定调查处理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发生的船舶污染事故,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调查处理机构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指定。
将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在事故调查结束后,海事管理机构对造成船舶污染事故的责任船舶、有关作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渔业船舶的检验,保证渔业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和作业的条件,保障渔业船舶和渔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防止污染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和将要登记的渔业船舶(以下简称渔业船舶)的检验,适用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管理规定》是为了加强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管理,保障渔业船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的行为,相关部门将采取以下措施:首先,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其次,收缴已失效的船舶证书;接着,强制拆解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最后,对违法行为人处以2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渔业船舶具备安全航行、作业的技术条件,保障渔业船舶及其从业人员生命财产的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三十条,特制订本规定。
渔业法律法规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是我国渔业管理的基本法律,它对渔业资源保护、水产养殖、渔业安全生产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这部法律旨在确保我国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维护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范渔业船舶检验行为,保障渔业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渔业船舶检验活动及从事渔业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