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代理公司年审备案(船舶公司审核)
发布时间:2024-07-29阅读次数:43

国际船舶代理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管理,适应国家发展对外经济关系和国际航运事业的需要,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际航行船舶的代理业务。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以下简称交通部)为国家管理船舶代理业务的主管机关。第四条 船舶代理业务只准由经交通部批准成立的船舶代理公司经营。

国内船舶代理通常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航运管理机构(统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管理,《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际船舶代理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船舶交易服务机构是指依照本规定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为船舶的集中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信息,组织开展交易鉴证、评估等相关专业服务的组织。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第十二条规定: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应当向拟经营业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国内海运代理费需要税务备案吗

1、需要备案。截止到2022年12月7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显示:国内海运代理费需要税务备案。海运指承运人按照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约定,以海运船舶作为运载工具,以收取运费作为报酬,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进行运送。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规定,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无需办理和提交《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实际上,进口贸易项下的海运运费,在海关进口环节,已经和进口货物一起,缴纳了进口环节关税和增值税。

3、第十二条 备案机关应当在国际货代企业撤销备案后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第十三条 国际货代企业不得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和出卖《备案表》。第十四条 备案机关在办理备案或变更备案时,不得变相收取费用。

国际船舶代理备案在哪里办

港务局、港航局,海事,海关,边防,检验检疫等。国际船舶代理一般情况下需要前往港务局、港航局,海事,海关,边防,检验检疫等部门备案,具体备案资料因各地要求有所不同,建议企业联系各主管部门确认。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应当通过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交通运输部提出申请。

在中国设立中外合资或合作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需通过企业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向交通部提出申请。所需材料包括:申请书、可行性分析报告、合作协议、投资者的企业登记文件或身份证件,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

港务局引航站备案,如果有申请供船业务还必须申请港口服务业经营许可证。海事局申请、边检站申请备案;手续简单点,就是营业执照,公司简介说明,报告什么的,具体视各部门的规定。检疫局备案,要求同上,如果开展供船业务,必须申请卫生许可证,手续麻烦,还有体系建设。

而从事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企业,应当在开业后30日内持营业场所证明文件和有关人员资历证明文件向交通运输部备案(具体由中国船舶代理及无船承运人协会实施)。

五类船舶,应当按有关规定在签订购置或者光租意向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六条:交通运输部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按国家有关水路运输经营管理规定和本规定对经营水路运输的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船舶营运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

船没有备案船备案多久

第五十四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条的规定,船舶、水上设施和船上、设施上有关航行安全、防治污染等重要设备无相应的有效的检验证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船舶、水上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普通货船运力,应当在船舶开工建造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中第(四)项 (四)市场准入管理。

持F字签证者,应当提交、接待单位出具的证明函件。未备案的单位还应当提交注册登记证明。可以延长停留期限不超过180日。(3)持G字签证者,应当提交接待单位证明函件和前往国家(地区)已确定日期、座位的机(车、船)票。可以延长停留期限不超过30日。

杭州市水路运输及辅助业务备案?

与水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从事旅客运输的,应当使用普通客船、客货船和滚装客船运输;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使用液化气体船、化学品船、成品油船和原油船运输;从事普通货物运输、包装危险货物运输和散装固体危险货物运输的,可以使用普通货船运输。

第十六条 水路运输许可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第十七条 外省(市)水路运输经营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港口、码头之间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持船舶营业运输证到当地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并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

在经营过程中,船舶进行水路运输时,必须随船携带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营业运输证》,以此作为合法运营的依据。第二十五条详细列出了经营者的义务:他们必须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进行强制代办、哄抬运价或低于成本的恶性竞争。同时,禁止垄断货源,确保公平竞争。

在代理业务方面,水路运输经营者可以委托船舶代理、旅客运输代理和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经营者代办港口手续、运输合同签订及旅客和货物承揽等事务。这些代理业务的经营者需在设立登记后1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并需遵守相关规定,不得强行代理或为非法经营企业提供代理服务。

船舶代理的行业主管部门

国内船舶代理通常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航运管理机构(统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管理,《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际船舶代理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以下简称交通部)为国家管理船舶代理业务的主管机关。第四条 船舶代理业务只准由经交通部批准成立的船舶代理公司经营。船舶代理公司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法人。每一港口设置船舶代理公司的数量,由交通部根据港口的实际业务需要决定。

第五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水路运输服务业实施行业管理。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设置的航运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交通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路运输服务业实施行业管理。